刑部是中国古代隋朝至清朝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隶属于“
三省六部”制度,主要负责刑法、狱政及司法审核事务,其最高长官为尚书。
历史沿革
刑部之渊源可追溯至
周代秋官大司寇。
汉成帝时
尚书初置
二千石曹,其职责主郡国三石,又置
三公曹,主断狱。东汉光武时改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政以二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法,亦谓之
贼曹,地位重于诸曹。
南朝宋时置
都官尚书,
开皇三改都官尚书为刑都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都、同门四曹。
隋朝始设
刑部尚书,隶属
尚书省,初置四司。在
唐代,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
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刑部设四司,刑部司掌令、令格、式及刑名罪名之制按覆大理及天下奏献。凡大案疑案的审理由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评决,史称“
三司推事”。
宋代初期,中央设刑部及
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
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
都察院管稽察、
大理寺清政府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元代彻底废除
大理寺,刑部独掌中央审判权,回到了单一审判制的模式。
别名
在唐龙朔二年(662年),刑部改称
司刑,刑部郎中改称司刑大夫。
秋官是《
周礼》六官之一,掌刑狱,所司与后代刑部相当,故唐武则天曾一度改刑部为秋官,后世常以秋官为掌司刑法官员的通称。
隋朝刑部
隋朝初年,沿置
都官尚书,统
都官侍郎二人,刑部、
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
开皇三年,改名
刑部尚书,下设都官司。刑部作为
尚书省下属机构,负责复核
大理寺审判的案件。
唐朝刑部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
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
唐代刑部官员总数约190人,其中刑部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1人,正四品下。其属有四:刑部、都官、比部、
司门。
刑部郎中、
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刑部司的长官为刑部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掌令、令格、式及刑名罪名之制按覆大理及天下奏献,刑部四司中地位最高。凡大案疑案的审理由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评决,史称“
三司推事”。刑部主事四人,刑部令史十九人,
书令史三十八人,
亭长六人,
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
员外郎各一人,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掌役隶、薄录俘囚,经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疑雪冤,通俗一点讲,都官司的职责是掌管刑罚的执行,监狱的管理,冤狱的平反等。都官主事二人,都官令史九人,
书令史十二人,
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掌勾会内外赋敛、经费、捧禄、勋赐、徒役课程、通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所收入,也就是说掌管天下各官署衙的财物,收支出的检查,并检查地方财政。比部主事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
司门郎中、
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掌管天下诸门及过关出入往来的凭籍。
唐代天下之关有26个,有上中下之别,上关6个,中关13个,下关7个。凡过关者由官府发给
过所,凡不应过关而给过所,则依法治罪。司门主事二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唐朝不同时期,刑部官名略有不同。龙朔二年(662年),改刑部为
秋官,都官为
司仆,比部为
司计,司门为
司关;光宅元年(684年),改刑部为秋官;天宝十一载(752年),改刑部为
宪部,比部为司计。
明代刑部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于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设立刑部。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增加
尚书、
侍郎各一人。设总部、比部、
都官部、
司门部,部设
郎中、
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
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升部秩,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门主事各二人,寻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
宪部。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分四部为河南、
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部各设官,如
户部之制。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明成祖朱棣即位后,于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为北京。
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
明代实行三法司会审制度,刑部、
都察院和
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案件。刑部受天下刑名,负责审判;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进行复审。
清朝刑部
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
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清代刑部官员需具备律例知识和审案能力,通过见习培训提升职业素养。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
大理寺、
都察院共同审核。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
秋审”。秋审程序包括初看、覆看和总看等核心审核阶段,由刑部官员分级负责。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
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
九卿”(
六部尚书及都察院
左都御史、
通政使、
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
六科给事中及
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
礼部同审;内外蒙古、
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
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部门设置
十七清吏司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
1、直隶清吏司:掌直隶刑名案件,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3、江苏清吏司:掌江苏刑名案件。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4、安徽清吏司:掌安徽刑名案件。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5、江西清吏司:掌江西刑名案件。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
6、福建清吏司:掌福建刑名案件。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7、浙江清吏司:掌浙江刑名案件。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8、湖广清吏司:掌湖广刑名案件。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9、河南清吏司:掌河南刑名案件。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
10、山东清吏司:掌山东刑名案件。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
11、山西清吏司:掌山西刑名案件。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
12、陕西清吏司:掌陕西刑名案件,兼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
13、四川清吏司:掌四川刑名案件。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14、广东清吏司:掌广东刑名案件。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15、广西清吏司:掌广西刑名案件。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16、云南清吏司:掌云南刑名案件。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
17、贵州清吏司:掌贵州刑名案件。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律例馆由
尚书或
侍郎充任总裁,设
提调满汉各四人,负责掌修稽核条例之事。
督捕司
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
秋审处
减等处
提牢厅
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药物等;
赃罚库
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以送户部,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
赎罪处
赎罪处,掌赎罪事务,凡罪犯赎罪者,呈案由请旨奉准后,将赎罪银数送户部。
史家争议
清代刑部司员的任用规则与权力分配存在争议,刑部重视
郎中、
员外郎、
主事等司官的任用,竭力希望多留用本部熟手,并且青睐科甲正途人员。
吏部要求对官员铨选进行统一管理,而刑部主张扩大用人权限。嘉庆朝开始后,伴随刑部
捐班人员拥挤等问题,司员的任用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变动,刑部最终获得了更多的自主用人权。推其根源,乃在于刑部事务,端赖熟手经理,丰富的
律例知识、长期的理刑经验也成为刑部之内实际权力分配的重要依据。这些对于保证清代刑部的办案质量,乃至国家司法的正常运转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晚清部院司法权限之争涉及刑部改为
法部,
大理院专掌审判。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宣布“
仿行立宪”、“变法修律”和“官制改革”。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官制改革谕旨“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部院之争的核心是司法权限之争。部院之争的结果就是将大理院的司法行政权和法部的司法审判权逐步剥离。宣统元年(1910年)二月七日《法院编制法》的颁布,基本上肯定并贯彻了
四级三审制、
审判独立、
公开审判、
合议制等进步的审判制度和原则。宣统二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秋朝审制度被废止。
习艺入刑与晚清刑罚改革中,刑部发挥了作用。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
赵尔巽奏请将军、流、徒犯收所习艺。刑部对赵氏提议做了变通后通过。此次调整将习艺的适用对象从轻罪惯犯扩展到了命、盗、杂案等重犯,使习艺成为遣、军、流、徒等重刑的实际内容,还令习艺所成为罪犯服刑的正式场所,从而将原先局限在江浙一带的罪犯教养机构延伸向全国各省。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刑部通令各省开展罪犯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