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处是
清朝刑部下设的死刑复核机构,始设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1906年随刑部改制为
法部后撤销。该机构通过秋审、
朝审制度集中审核各省死刑监候案件,将囚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成员由刑部各司郎中、员外郎择优充任,设总办、坐办等职,案件审理采取初看、覆看、总看三级复核,经堂议、九卿会审后呈皇帝勾决。该机构初为刑部案牍服务机构,乾隆七年(1742年)转型为专业审判机构
大理院。其运行期间成为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核心枢纽。
作为
刑部直属内部机构,与
督捕清吏司、
减等处等并列设置,直接受
刑部尚书管辖。重大案件需会同
九卿、
詹事、科道官员集议后奏裁。成员由刑部堂官从精通律例、断案经验丰富的司官中择优选任。
《光绪会典》将案件具体划分为情实、
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其中情实类细分子勾与未予勾,未予勾者满足条件可改缓决;缓决人犯经乾隆四十七年定制的缓决三次以上人犯减等条款可减等发落;留养承祀需经祖父母或父母老疾无次丁的特定程序核准。具体阶段划分为:顺治十年至雍正三年分情真应决、缓决、可矜可疑三类;雍正三年后简化为情实、缓决、可矜;乾隆年间最终确立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五类。
案件处理包含永远监禁、监候改立决、赶入本年情实、孕妇产后执行、新疆人犯缓决五次方可减等特殊规则。秋审处工作流程包括看秋审节略、对秋审文书、看秋审册、到秋审处对黄册、秋审上班、秋审堂议六环节,通过集体决议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该机构最初为雍正十三年设立的文书服务机构,乾隆七年转型为专业审判机构。咸丰朝后因
律例馆职能弱化与秋审处坐办常任化、提调兼任化现象,形成八大圣人专业审判结构。案件审理采取各司拟稿-秋审处覆校-堂议决定的三级审核制度,采用总看-外拟核对-堂议-九卿会议-皇帝勾决的完整复核程序。
雍正十三年(1735年)设立总办秋审处,最初为掌案牍的服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推行官制改革,
刑部改制为
法部后,秋审处随清代司法体系调整退出历史舞台。每年秋审、朝审所用经费,也由秋审处审核题销。
秋审处作为国家司法大典的核心枢纽部门,其负责人总办需明敏决断、谙习律例,佐大司寇持天下司法之平。
刑部秋审处司官因法律精熟,嘉道以后与河工、边材并称「专家学」。
道光年间
琦善主持秋审多年,有「白面包龙图」之称,实际掌控全国死刑案件复核权;晚清陕派律学代表人物
薛允升、
赵舒翘以「精核」著称,主导秋审处运作。光绪三十二年刑部改制为
法部后,秋审处随旧制消亡,其「部权特重」的司法格局被打破。
案件审理采取集体议决制度,需由总办秋审处主事官员会同刑部堂官共同签署意见。重大争议案件需呈报
皇帝最终裁决。
清代秋审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需经历州县造册、督抚会勘、刑部秋审处复核、
九卿会审等多级程序,而当代
死刑复核程序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复核的
两审终审制缓决、可矜、
留养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