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侍郎是中国古代刑部的副长官,始设于
隋唐时期,属中央六部官职体系,辅助刑部尚书管理司法、刑狱等事务。
明清时期分设左、右侍郎,
明代定为正三品,
清代升为从二品,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律法修订及监督地方司法,清代多由科举出身官员担任,需参与
秋审、
朝审等案件复核。
汉朝为
郎官的一种,本为是宫廷的近侍。东汉以后,作为尚书的属官,初任为郎中,满一年为尚书郎,满三年为侍郎。之后随着
尚书台的权利加大,侍郎日渐重要。隋唐之时,于京城内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政务。其中,每部一名之侍郎为辅佐尚书主官之事务实际
执行者,相当于今部次长。
中书省的副官称为
中书侍郎,
门下省的副官称为
门下侍郎(
黄门侍郎)。
宋元明清不改。1368年,明朝
开国皇帝朱元璋将六部侍郎升为正三品。之后,清朝沿袭旧制,亦设左右侍郎,左右侍郎均为满汉人各一,也就是六部各部之间均有侍郎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