菹醢
古代酷刑
菹醢(拼音:zū hǎi),又称醢刑,是中国古代将人剁成肉酱的酷刑,其名称源于肉酱的本义。该刑罚传说起源于商纣梅伯的暴行,主要用于威慑谋逆者。此刑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多有记载,如《左传》载宋人醢南宫万齐庄公醢夙沙卫,《礼记》记孔子弟子子路被醢。汉代虽未将菹醢列入正刑,但《汉书》记载‘具五刑’包含菹醢骨肉,《晋书》提到曹魏仍对谋反者施行‘枭菹’。唐代未将其纳入律令,但公卿曾议决以菹醢处决重犯,反映出该刑作为法外重罚的延续性。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将醢刑列为古代死刑类型之一,其历史影响在刑法发展中持续存在。
刑罚概述
菹醢(zū hǎi)
聂政之姊不避菹醢之诛,以扬其弟之名。
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与前世而皆然兮。——《楚辞·涉江》
历史记载
有关菹醢之刑的记载主要见于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据《礼记·檀弓》,孔子的学生中,那位“忠而好勇”的子路卫国被杀,并被“醢之”。孔子得知消息后,马上叫人把放着的肉酱都覆盖起来。《左传·庄公十二年》载,在宋弑君作乱的南宫万和猛获失败后分别逃往陈和卫,但在宋人的请求下又被陈、卫送回,结果被宋人“皆醢之”。《襄公十九年》载,齐庄公即位之后,少傅夙沙卫“奔高唐以叛”,不过最终还是被庄公捉住“醢卫于军”。凡此种种,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刑的目的之一在于使他人感到害怕,如《礼记郑玄注所说:“醢之者,示欲啖食以怖众。”一是此刑往往是对反叛者的惩罚,如《汉书颜师古注所说:“反者被诛,皆以为醢。”
菹醢起源
屈原离骚》中说:“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又有:“不量凿而正枘兮,固前脩以菹醢。”王逸注:“菹醢,龙逢梅伯是也。”意思说屈原这句话是指夏末大臣关龙逄和商代贵族梅伯分别被夏商纣菹醢。桀菹醢关龙逢,他书不言,惟见王逸此注。王逸:是东汉人,所言当有依据。纣菹醢梅伯之事又见于《吕氏春秋·行论篇》:“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据东汉高诱的注,梅伯和鬼侯都是纣的诸侯。梅伯觉得鬼侯的女儿长得很美,劝纣取之,纣却听信了妲己的谮言,说是不漂亮,结果“醢梅伯,脯鬼侯”。这里提到的脯刑醢刑相近,区别在于醢是剁成肉酱,脯则是晒成肉干
发展过程
《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故谓之具五刑。”意思是:罪当灭三族的,罪犯本人都要先刺面割鼻,砍断左右趾,再用荆条抽打致死,割下脑袋悬挂起来,最后在大庭广众之下剁成肉酱。这便是当时的极刑。“夷三族”起于秦商鞅立法,汉承秦制,保留了下来。《史记·李斯列传》,李斯最终就是具五刑,处死于咸阳,而夷三族。据《汉书·高后纪》载,汉惠帝曾因夷族之刑太残酷而想要废除,只是“议未决而崩”,最终由吕后下诏废除。尽管如此,作为极刑之罪的名目,“菹醢”二字实际已烙在了人们记忆的深处。
晋书·刑法志》曰:“及魏国建,傍采汉律,定为魏法。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污水溺毙),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新唐书·刑法志》中有这样一条记载:“剧贼高玉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从“公卿议请为菹醢”这句话看,此刑在唐朝虽也“不在律令”,但作为非常之刑,有时也可用来惩罚那些罪大恶极者,尽管在这条记载中,吃人数千的高玉最终只是被“杖杀之”。
参考资料
菹醢.在线汉语字典.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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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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