菹醢(拼音:zū hǎi),又称醢刑,是中国古代将人剁成肉酱的酷刑,其名称源于肉酱的本义。该刑罚传说起源于
商纣醢
梅伯的暴行,主要用于威慑谋逆者。此刑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多有记载,如《
左传》载宋人醢
南宫万、
齐庄公醢夙沙卫,《
礼记》记孔子弟子
子路被醢。汉代虽未将菹醢列入正刑,但《
汉书》记载‘具五刑’包含菹醢骨肉,《
晋书》提到曹魏仍对谋反者施行‘枭菹’。唐代未将其纳入律令,但公卿曾议决以菹醢处决重犯,反映出该刑作为法外重罚的延续性。
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将醢刑列为古代死刑类型之一,其历史影响在刑法发展中持续存在。
有关菹醢之刑的记载主要见于春秋战国至
秦汉时期。据《
礼记·檀弓》,
孔子的学生中,那位“忠而好勇”的
子路在
卫国被杀,并被“醢之”。孔子得知消息后,马上叫人把放着的
肉酱都覆盖起来。《左传·庄公十二年》载,在宋弑君作乱的南宫万和猛获失败后分别逃往陈和卫,但在宋人的请求下又被陈、卫送回,结果被宋人“皆醢之”。《襄公十九年》载,齐庄公即位之后,
少傅夙沙卫“奔
高唐以叛”,不过最终还是被庄公捉住“醢卫于军”。凡此种种,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刑的目的之一在于使他人感到害怕,如《
礼记》
郑玄注所说:“醢之者,示欲啖食以怖众。”一是此刑往往是对反叛者的惩罚,如《
汉书》
颜师古注所说:“反者被诛,皆以为醢。”
屈原《
离骚》中说:“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又有:“不量凿而正枘兮,固前脩以菹醢。”
王逸注:“菹醢,
龙逢、
梅伯是也。”意思说屈原这句话是指夏末大臣
关龙逄和商代
贵族梅伯分别被夏
桀和
商纣菹醢。桀菹醢
关龙逢,他书不言,惟见王逸此注。王逸:是东汉人,所言当有依据。纣菹醢梅伯之事又见于《吕氏春秋·行论篇》:“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
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据东汉
高诱的注,梅伯和鬼侯都是纣的诸侯。梅伯觉得鬼侯的女儿长得很美,劝纣取之,纣却听信了妲己的谮言,说是不漂亮,结果“醢梅伯,脯鬼侯”。这里提到的
脯刑与
醢刑相近,区别在于醢是剁成肉酱,脯则是晒成
肉干。
《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故谓之具五刑。”意思是:罪当
灭三族的,罪犯本人都要先刺面
割鼻,砍断左右趾,再用
荆条抽打致死,割下脑袋悬挂起来,最后在大庭广众之下剁成肉酱。这便是当时的极刑。“
夷三族”起于秦
商鞅立法,汉承秦制,保留了下来。《史记·
李斯列传》,李斯最终就是
具五刑,处死于咸阳,而夷三族。据《汉书·高后纪》载,
汉惠帝曾因
夷族之刑太残酷而想要废除,只是“议未决而崩”,最终由
吕后下诏废除。尽管如此,作为极刑之罪的名目,“菹醢”二字实际已烙在了人们记忆的深处。
《
晋书·刑法志》曰:“及魏国建,傍采汉律,定为魏法。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污水溺毙),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新唐书·刑法志》中有这样一条记载:“剧贼高玉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
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
杖杀之。”从“公卿议请为菹醢”这句话看,此刑在唐朝虽也“不在律令”,但作为非常之刑,有时也可用来惩罚那些罪大恶极者,尽管在这条记载中,吃人数千的高玉最终只是被“杖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