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永州法院调解的网络主播周某某(思思)诉刘某强案中,刘某强因长期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抹黑视频照片、骚扰粉丝等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诽谤并调解赔偿3000元及公开道歉。
2025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
王一博诉刘某网络侵权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发布的涉案评论包含人身攻击性侮辱词汇及不实陈述构成诽谤,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并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汉书·贾谊传》载:“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汉文帝曾废止诽谤法,但
汉武帝时期诽谤之法复活,出现腹诽之罪,它比诽谤更严苛,不需言语或行为证据,仅凭心理活动推定即可定罪,例如据《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记载,
灌夫和
窦婴因“腹诽而心谤”被定罪诛杀;
元狩六年,
颜异以“腹诽罪”被处以死刑。
《
韩非子·难言》:“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
《
吕氏春秋·不屈》:“国家空虚,天子之兵四至,众庶诽谤,诸侯不誉。 ”
高诱 注:“怨望多也。”
《
韩诗外传》卷三:“无使贤人伏匿,则痹不作。无使百姓歌吟诽谤,则风不作。”
明
归有光 《送摄令蒲君还府序》:“民俛首不敢出气,而闾巷诽谤
之言,或不能无。”
《
汉书·贾山传》:“其所以莫敢告者何也?亡养老之义,亡辅弼之臣,亡进谏之士,纵恣行诛,退诽谤之人,杀直谏之士。”
宋
宋祁 《绝禁忌篇》:“ 秦 暴 汉 杂,禁忌始兴,诽谤坐诛,妖言有法。”参见“ 诽谤之木 ”。
诽谤一词原为褒义。战国中期,
齐威王田因齐采纳
邹忌进言,大刀阔斧整治吏治期间,立与人等高
诽谤之木,上挂木牌,国人隶农,百官商贾均可对时政加以评点进言,书之于木牌之上,定期由官府收集木牌,直送齐威王处。由此,齐国官风大为改观。此时,诽谤一词实褒义也。汉初的思想家曾经把‘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当成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因此
汉文帝明令废止‘诽谤’法,这与‘去肉刑’一道,成为汉文帝实行仁政的主要标志。但到了
汉武帝时期,‘诽谤’之法不仅得以复活,而且较之以前更为严苛,其标志是‘
腹诽’之罪的出现。‘腹诽’指心怀毁谤而不言,统治者仅凭臆断便可制裁,此罪比‘诽谤’更具不确定性和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