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
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展证券经纪、投资咨询、承销与保荐、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属于证券市场核心中介机构。
相关规定
2025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小额遗产继承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通知》(证监办发〔2025〕89号),对于已故投资者名下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小额遗产,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豁免公证文书,直接向证券公司等机构申请办理继承。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联合上海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事项问答手册》,以问答形式系统梳理了适用条件、办理流程、材料要求及常见问题,重点包括金额限制为5万元以内、继承人范围仅限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材料需真实、办理免费等。
经营管理
人员管理
2025年12月,证券从业人员薛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反《证券法》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8)并购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业务规则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公司简介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在不同的国家,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证券公司被称作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或者证券经纪商(Broker-Dealer);在英国,证券公司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代表),由于一直沿用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仅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一个部门;在东亚(以日本为代表),则被称为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此外,证监会加强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监控,强化逆周期跨周期调节,并健全长效化稳市机制。
例如,在2025年12月,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同时,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公司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
A-G
安信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东兴证券、国通证券、国都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东莞证券、北京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长财证券北方证券长江证券、长沙证券、广东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国金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鹏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富成证券、第一证券、大同证券大通证券德邦证券、德恒证券。
H-J
和兴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恒信证券、恒远证券、金新证券、巨田证券、汉唐证券、航空证券河北证券华安证券华创证券、九州证券、久联证券、金元证券华西证券、宏信证券、华鑫证券红塔证券、华弘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证券华龙证券、江信证券、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券。
K-S
T-Z
太平洋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投证券泰阳证券中航证券、中富证券、中关村证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天风证券、天同证券、天一证券天源证券、天元证券、万联证券、一德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原证券、万通证券、蔚深证券、西北证券、西部证券、信泰证券、兴安证券、兴业证券、亚洲证券、新疆证券新时代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厦门证券众成证券
主要职责
证券公司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主要职责是设计筹划改制企业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设计和制定,对拟发股票的改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草拟、汇总和报送发行上市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承销上市企业的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基本数据
上市公司一季报数据显示,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现身于682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合计持仓量达54.60亿股,环比增幅为22.76%。在这些个股中,券商或券商集合理财一季度新进307只个股,增持189只个股,减持141只个股,坚守45只个股。从新进个股的行业分布来看,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对机械设备石油化工和金属非金属三个行业十分青睐。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新进建仓的个股数量合计达13.85亿股,一季度期末持股市值高达155.24亿元。上述公司一季报数据显示,有214家公司的一季度净利润实现了同比增长,占比69.71%。在新进个股中,券商及集合理财持股量超200万股的个股有113只,占比36.81%。其中,券商及集合理财对农业银行长江证券金地集团振华重工信托网5只个股持仓均超5000万股。而从控盘能力看,有129家公司被券商及集合理财持仓1%以上,占比42.02%。
一季度券商及集合理财对189只个股增仓7.72亿股,以季末股价为基准计算的增仓市值合计高达93.22亿元,这些公司的一季报数据显示,175家公司实现了盈利,印证了券商独到的选股眼光。从增仓幅度来看,券商及集合理财对南山铝业 、东方明珠 、东方财富风华高科塔牌集团 6只个股的环比持仓增幅均在1000%以上。从增仓个股4月以来的涨跌幅看,鲁银投资以56.65%的涨幅居于首位。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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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