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administrative conciliation、administrative mediation),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政策、法规范围内,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是
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介
是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
平等主体之间
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
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作用
解决冲突
首先,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
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1)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
即时性也很强,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达不成协议而转到
诉讼程序,效率都非常高。
(2)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调解作为政府
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与法院相对较高的
诉讼费用、高昂的
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
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
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
同时,行政调解的内容、方式和调解结果,都要以合法为基础。而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讲——即使是国王也不能对
经济规律发号施令——从终极意义上讲,本身就是对和谐社会的体现和保障。因此,行政调解的过程,作为
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法律本身所蕴涵和追求的和谐得以实施的过程。
保证体系和谐
最后,行政
调解制度的存在保证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的和谐。社会冲突的不同激烈程度决定了其解决机制必然分为层级不同的体系。第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对象是“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并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因此,将激烈程度相当轻微的社会冲突纳入至行政调解范围之内,而将其他激烈的社会冲突纳入到
行政扣留乃至刑事制裁范畴之列,在实现节省公安机关的
行政执法资源目的的同时,既保障了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实现了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的协调。
原则方法
行政调解也应同
法院调解和
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实质与
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
诉讼权利。对于调解的方法,有多种多样的灵活方式,这要跟具体的
调解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有关。但总的说来,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深入
调查研究,虚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耐心细致的讲理讲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坚持
说服教育、方便群众的
工作方法。
主要特征
第一,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实行调解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体现了民主管理与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
第三,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不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限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行政调解的对象既可以是民事争议也可以是行政争议。
第五,行政调解的结果有可能与其他的的行政行为或法律后果产生关联。
具体步骤
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启动、调查、实施调解、调解终结、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七个步骤进行。
(1)启动。启动可以分为当事人启动和行政机关自行启动。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自行启动。
(2)调查。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
(3)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调解参加人员包括:调解主持人、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受邀人员。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联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4)调解终结。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的权利。
(5)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6)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7)结案归档。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
数据统计
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
“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吴言军就“十四五”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介绍。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9.6万个,人民调解员310万人。仲裁机构285家,仲裁员6.7万名。“十四五”期间,全国仲裁机构累计办理仲裁案件227万件,总标的额4万多亿元;以调解和解结案64万件,占案件总数的28%;“十四五”期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4万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正式施行,当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经过行政复议后,90.3%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2024年以来,以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16.8万件,调撤结案率达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