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指用于
核能发电、
核燃料循环、放射性物质加工等民事用途的核动力装置及配套设施,是各国
原子能法调整和规范的基本对象。我国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了分级许可制度,要求营运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设立核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截至2025年3月,我国已颁发
运行许可证核电机组58台,颁发建造许可证核电机组31台。
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民用核设施保障监督机制,我国全面接受其核查,美国与
沙特阿拉伯亦通过双边协议强化核能合作。
印度与
俄罗斯于2025年12月达成深度核能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加快印度
库丹库拉姆核电站新核电机组建设,并推进在印度的第二个核电站选址。
根据《核安全法》界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含
核电站)、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等法定类型,与军用核装备形成法律属性的根本区别。其中核动力厂的装机容量需达到电功率300兆瓦以上,核燃料循环设施需满足铀转化量100吨/年以上等技术门槛。
核安全设备实施专项监管,境外单位需完成注册登记,其产品须通过安全性能试验才能投入使用。监管部门对持证单位开展年度检查,重点核查无损检验人员资质与关键工艺控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