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运营需取得的法定行政许可证件
运行许可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规对核设施运营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凭证。该证件由国家核安全局审批颁发,明确机组运行的有效期(如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至2058年4月9日)及21项技术规范要求,涵盖质量保证、事故处置、辐射防护等核心领域。持证单位须履行定期安全评价、福岛核事故改进措施跟踪等义务,并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走法定审查程序。针对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规定需提前5年申请并通过老化管理审查等专项安全论证,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法律依据与管理框架
运行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国家核安全局作为独立监管部门,对核电厂提交的申请实施技术审评与现场核查双重审查机制,如对福清核电厂1-6号机组法人变更的专项确认即体现了法定程序的完整性。
许可证颁发流程
有效期管理规范
根据2016年发布的技术政策,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需满足以下要求:
许可证变更管理
当运营主体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变更申请文件。审查重点包括:
运行监管要求
持证单位须遵守许可证附件中列明的21项运行条件,主要包括: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31 14:55
目录
概述
法律依据与管理框架
许可证颁发流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