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许可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规对核设施运营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凭证。该证件由
国家核安全局审批颁发,明确机组运行的有效期(如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至2058年4月9日)及21项技术规范要求,涵盖质量保证、事故处置、辐射防护等核心领域。持证单位须履行定期安全评价、福岛核事故改进措施跟踪等义务,并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走法定审查程序。针对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规定需提前5年申请并通过老化管理审查等专项安全论证,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运行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国家核安全局作为独立监管部门,对核电厂提交的申请实施技术审评与现场核查双重审查机制,如对福清核电厂1-6号机组法人变更的专项确认即体现了法定程序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