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基本大法
原子能法是规范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保障原子能和平利用,维护国家安全与公众健康,促进科技进步。该法作为核领域综合性立法,涵盖核燃料循环、核技术应用、安全监管等核心环节,并与国际公约及国内涉核法律相衔接。
主要依据
原子能法是制定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的主要依据,凡与原子能法有抵触的,一律以原子能法为准。
制作历程
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是美国制定的。美国政府在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之后的1945年12月20日提出了公法第585号,经第79届国会通过,颁发作为1946年原子能法,以后分别在1954年和1964年进行了修正。目前世界上已经制定原子能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印度、加拿大、罗马尼亚、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等。
原子能法的主要内容归结起来有下列几方面:适用范围的规定;原子能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核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核矿藏的开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监督和管理;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以及辐射防护;核辐射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核事故应急管理和核损害的赔偿;国际合作与交流;奖励与惩罚;法律责任等等。
2018年9月21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军民融合发展作出了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出口,并对核及核两用品出口、核进口、防扩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进出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口等作出规范。
公众可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中国法律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原子能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制定原子能法,是为了保障原子能研究、开发与和平利用,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增进人民福祉。
原子能法共八章62条,依次为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燃料循环、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进出口、法律责任、附则。
原子能法规定,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在加强原子能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方面,原子能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建设和利用科普场馆、设施,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原子能法明确,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扩散活动,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此外,原子能法既重视原子能利用,也强调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核安保制度,加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的持有或者营运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保卫工作,防范相关盗窃、破坏、擅自接触、非法转移或者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0 04:11
目录
概述
主要依据
制作历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