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制钱是
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为筹措军费而设立的附加税,由总制使翁彦国主持设立或由宰相
孟庾主持设立。其征收方式包括在原有税赋基础上加收耆长雇佣钱、合同书朱墨钱及民户免役钱等,并与北宋末的
经制钱经总制钱。据记载,
南宋宁宗前期经总制钱年收总额近两千万贯,1149年总制钱单独收入达1440余万缗,成为朝廷重要财政来源。该税加重了百姓负担,州县官吏通过大斗大斛、加耗米等名目横征暴敛。虽曾推行
经界法核实田产,但因官员和地主通同作弊未能实现均税。原为战时临时税的总制钱,在《
绍兴和议》签订后仍未废除,最终演变为固定税制。
北宋宣和四年(1122年),经制使陈亨伯为筹措镇压
方腊起义的军费,首创经制钱,在东南七路对酒税、商税等七项税目每贯加征二十文。总制钱是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由总制使孟庾仿照经制钱方法设立的附加税。
据
绍兴年间统计,经总制钱的铜、铁钱年收总额近两千万贯,或岁入约七百八十余万缗。其中1149年总制钱收入为1440余万缗,后来将此数额定为标准以督责官吏征税。
宋宁宗时期,经总制钱的实际征收效率已下降至额定标准的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