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制钱
宋代为筹措军政费用而加征的杂税
经制钱是北宋宣和四年(1122年)由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提议创立的杂税。其通过增收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各类商业税目,按每贯加征20文的标准筹措军政经费。该税种最初实施于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靖康元年(1126年)一度废除,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复行经总制钱
税制创设背景
北宋宣和年间对外用兵频繁,财政压力骤增。宣和四年(1122年),陈亨伯以发运经制使身份督理东南财赋,首创在淮、浙、江、湖、福建七路增收杂税。主要通过对既有商业税种附加征收,包括:
沿革变迁
靖康元年(1126年),因民间负担过重短暂废除。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吕颐浩恢复征收,将经制钱确立为固定税目。绍兴五年(1135年)总制使翁彦国增设总制钱。至淳熙末年(1189年),东南地区年征经制钱达660余万缗,占中央财政重要比例。
税制运作特征
财政影响
该税制导致:
制度评价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6 19:02
目录
概述
税制创设背景
沿革变迁
税制运作特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