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制钱是
北宋宣和四年(1122年)由
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提议创立的
杂税。其通过增收卖酒、鬻糟、商税、牙税、
契税、
头子钱、楼店钱等各类商业税目,按每贯加征20文的标准筹措军政经费。该税种最初实施于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靖康元年(1126年)一度废除,
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复行
经总制钱。
北宋宣和年间对外用兵频繁,财政压力骤增。宣和四年(1122年),陈亨伯以发运经制使身份督理东南财赋,首创在淮、浙、江、湖、福建七路增收杂税。主要通过对既有商业税种附加征收,包括:
靖康元年(1126年),因民间负担过重短暂废除。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
吕颐浩恢复征收,将经制钱确立为固定税目。绍兴五年(1135年)
总制使翁彦国增设
总制钱。至淳熙末年(1189年),东南地区年征经制钱达660余万缗,占中央财政重要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