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总制钱是
南宋时期由
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形成的重要杂税体系。该税种起源于北宋宣和四年(1122年),经制使
陈遘为筹措
方腊起义军费,在东南七路加征酒税、商税及契税附加税。绍兴五年(1135年),参政
孟庾。
宣和四年(1122年),发运经制使陈遘(字亨伯)为筹措平定方腊起义军费,首创经制钱于东南七路,在酒税、商税等七种正税基础上每贯加征二十文附加税。靖康元年(1126年)短暂废止,
建炎二年(1128年)由
吕颐浩恢复征收并固定税目。
总制钱始于绍兴五年(1135年),总制使翁彦国仿效经制钱模式,通过增设税契、增添酒钱等二十余项新税目创立。绍兴五年(1135年)参政孟庾提议将两税合并征收,形成'经总制钱'制度。
该税制后被
元朝继承改造,成为'
包银'制度的前身。现存绍兴年间《经总制钱帐状》等文献,详细记载其征收细则与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