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总制钱
宋代经制钱和总制钱合并征收的杂税总称
总制钱南宋时期由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形成的重要杂税体系。该税种起源于北宋宣和四年(1122年),经制使陈遘为筹措方腊起义军费,在东南七路加征酒税、商税及契税附加税。绍兴五年(1135年),参政孟庾
历史沿革
宣和四年(1122年),发运经制使陈遘(字亨伯)为筹措平定方腊起义军费,首创经制钱于东南七路,在酒税、商税等七种正税基础上每贯加征二十文附加税。靖康元年(1126年)短暂废止,建炎二年(1128年)由吕颐浩恢复征收并固定税目。
总制钱始于绍兴五年(1135年),总制使翁彦国仿效经制钱模式,通过增设税契、增添酒钱等二十余项新税目创立。绍兴五年(1135年)参政孟庾提议将两税合并征收,形成'经总制钱'制度。
税目构成
经总制钱包含三大类税源:
至绍兴末年累计整合三十余项杂税,其中经制钱主要倚重酒税附加,总制钱侧重交易税加征。
征收与分配
财政地位
作为南宋财政三大支柱之一:
历史评价
经总制钱虽有效缓解中央财政压力,但其弊端显著:
该税制后被元朝继承改造,成为'包银'制度的前身。现存绍兴年间《经总制钱帐状》等文献,详细记载其征收细则与分配方案。
参考资料
经总制钱 .中国知网.2008-12-14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5 04:00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税目构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