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律大臣是清廷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为推进法律近代化特设的官职,专司法典编纂与法律改革事务。该职由
沈家本、
俞廉三、
英瑞等官员担任,主导建立了独立运作的
修订法律馆,通过翻译外国法典、开展全国民事商事习惯调查等方式编纂新律。其立法成果包括《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等法典,首创部门法体系并引入律师制度,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转型的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启动
预备立宪后,因
大理院与
法部就死刑复核权、人事任免权及法典编纂权爆发'
部院之争',促使清廷在光绪三十三年通过《奏议覆修订法律办法折》,将修订法律馆改制为独立机构,明确修订法律大臣专司法典编纂。该职设立即为化解司法权与立法权冲突,确立专业立法机构的地位。
修订法律馆作为执行机构,设译书处、编案处等科室,并聘用
冈田朝太郎等日本法学专家参与立法。其主要职责包括:
修订法律大臣在立法过程中与法部持续博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法部通过朝廷谕旨在新刑律中增设《
附则》五条,强化礼教条款。宣统元年(1909年)修订法律馆通过延长修律期限的策略,成功保留法典编纂主导权。
该职位的设立标志着中国立法权从行政附庸转为专业职能,其立法成果被民国政府大量沿用。通过设立
京师法律学堂、派遣法政留学生等举措,修订法律大臣培育了首批近代法律人才。至宣统三年机构改组时,修律成果已形成六法体系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