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30日选举产生。该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下设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构,实行带有分权色彩的'议行合一'体制。委员会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及委员组成,共召开3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行全国人大职权,行使立法、施政方针制定、条约批准、政府人员任免等权力。1953年1月,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于1954年9月完成宪法草案审议。同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其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承接,原有机构随之撤销。
人员组成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组织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办公厅,并根据需要,得设其他附属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乙、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丙、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全权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
十、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历任领导
主 席:毛泽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历史沿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制定了宪法。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不再存在。
参考资料
党的八大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4-10-29
最新修订时间:2025-09-16 22:19
目录
概述
人员组成
组织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