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30日选举产生。该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下设
政务院、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及
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构,实行带有分权色彩的'议行合一'体制。委员会由主席
毛泽东,副主席
朱德、
刘少奇、
宋庆龄、
李济深、
张澜、
高岗及委员组成,共召开3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行全国人大职权,行使立法、施政方针制定、条约批准、政府人员任免等权力。1953年1月,该委员会通过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于1954年9月完成宪法草案审议。同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其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承接,原有机构随之撤销。
根据1949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甲、任免
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