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境外市场中通过先上市后并购的方式为公募投资者提供投资于传统私募产品的渠道的上市融资活动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AC),亦称特殊目的并购公司,是一种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募集资金后在预设期限内完成并购交易,使目标企业间接上市。该模式由专业发起人设立,IPO资金存放于信托账户以保障投资者退出权益,其股票权证具有高流通性特点。并购交易须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并受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约束。
监管措施
对SPAC的首次公开发行美国证监会实行相对宽松的监管,因为SPAC自发地设计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投资者话语权和独立信托账户三大投资者保护机制,为完成并购交易前的投资者提供了相对充分的保护;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25年12月批准纳斯达克交易所提出的上调IPO流动性门槛方案,新规将于2026年1月17日生效。对于中国公司,新规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中通过包销方式向公众募集最少2500万美元,并赋予纳斯达克裁量权在存在证券操纵风险时拒绝上市申请,标志着监管重心从技术性合规转移到实质风险判断。
对SPAC在首次公开发行后进行的并购交易,美国证监会转而采取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策略,在信息披露时限、披露内容和可能施加的法律责任上均较一般并购交易更为严格。
应用
香港交易所于2021年12月设立全新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仅供专业投资者认购和/或购买。此外,只有在香港交易所注册的SPAC交易所参与者才可以进行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的交易。
2022年3月18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欢迎香港首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 –Aquil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在主板上市。香港交易所早前就引入SPAC建议进行咨询并获广泛市场支持,香港SPAC上市机制于2022年1月正式推出。截至3月17日,香港交易所已收到10家SPAC的上市申请,可见市场对此上市新途径反应踊跃、需求殷切。香港交易所的SPAC上市制度专为香港市场量身打造,欢迎具备经验及信誉良好的发起人以收购优质并购目标的SPAC申请上市,以求在平衡投资者保障的同时为市场提供另一具吸引力的上市途径。然而,根据2025年12月的报道,香港SPAC机制发展面临挑战,目前仅有3家公司完成并购上市且后续无新递表申请,效率与灵活性较美国SPAC存在差距。在此背景下,专家如全球并购协会执行会长王干文建议证监会与港交所优化SPAC机制,将香港打造为亚洲SPAC中心。
2025年12月,香港稳定币公司First Digital Group宣布与美国SPAC公司CSLM Digital Asset Acquisition Corp III签署非约束性意向书,计划通过合并上市。该交易包含PIPE融资安排,目前细节仍在敲定中。
此外,全球并购协会与RWA生态国际联合会于2025年12月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探索“RWA + SPAC”模式在香港的金融创新落地,推动国际数字并购交易师培训体系建设。
定义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是一种没有经营业务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就收购或业务合并与目标公司进行交易(SPAC并购交易),从而使目标公司上市(继承公司)。SPAC股份是由SPAC发行的上市股份类别,而SPAC权证是由SPAC发行的上市权证类别,持有人行使有关权证后可认购或购买继承公司的股份。
性质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是一种空壳公司,上市集资的目的是在上市后一段预设时间内收购(SPAC并购交易)一家公司(SPAC并购目标)。
特点
与发行人必须先有生产经营类的主营业务且持续经营数年后才能申请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市场IPO相比,SPAC的特点在于其作为初创公司先通过IPO募集资金并实现上市,再通过并购引入业务,由此在构造上类似于一个能将募集资金投向传统私募产品的公募基金
SPAC一般由具有私募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发起人(sponsor)设立,通过IPO募集资金并挂牌上市,在清算时间限制内(一般为18~24个月)并购具有经营性业务的目标公司,使得目标公司能够不经过传统IPO的冗长流程而上市。
对目标企业而言,SPAC好比主动上门、可供借壳上市的“壳”,其优势在于上市成功率高、时间短;
对SPAC发起人而言,SPAC在交易结构设计上参照了私募基金经验,发起人有望获得的回报远高于一般IPO;
普通投资者则通过SPAC获得了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途径,但与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同,SPAC直接打通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投资者能在IPO之后立刻出售自己的股票和认股权证,这意味着SPAC发行的股票和认股权证具有高流通性。此外,SPAC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还是一种较有“保障”的投资。SPAC通过IPO募集的资金都会存放在一个信托账户中,以使未来不同意SPAC后续并购交易的投资者可以收回本金实现退出。如果清算时间限制内SPAC未能找到合适的目标公司,其将进行清算并以发行价格回购股东的全部投资。
扶持政策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深前海规〔2022〕10号)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6 14:53
目录
概述
监管措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