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拼音
miǎn yì fǎ笔顺
同音字
读音为miǎn的字 读音为yì的字 读音为fǎ的字 读音为mian的字 读音为yi的字 读音为fa的字基础解释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详细解释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 募役法 ”。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按字解释
词典解释
免役法 -中国文化史辞典宋王安石的新法之一,是將差役改為雇役的役法。亦稱“募役法”、“雇役法”。宋初就有人深感“害農之弊,無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熙寧四年(1071年),制定免役法,先在開封府試行,接著推行到全國。其法規定,民戶不再服原“衙前”等役,改為按戶分等定下同數額,隨同夏秋兩稅繳免役錢,窮苦下戶免繳。官府雇人充役,按照執役的輕重給酬。王安石罷相後,免役等新法停止實行,除“衙前”仍行雇役外,其餘都恢複差役。
免役法-汉语大词典免役法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免役法-辞源3【免役法】宋 熙寧間 王安石推行新法,改差役爲雇役,凡當役人户,按家資高下交納免役錢,雇人代役,稱免役法或募役法。見 宋史 食貨志上五、六 役法,三二七 王安石傳。
免役-中華語文大辭典免役ㄇ丨ㄢˇ 丨ˋmiǎnyì免除服役(現多指兵役)。[例]丙等體位可以~。
免役-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免役ㄇㄧㄢˇ ㄧˋmiǎn yì①免除徭役。《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②因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痼疾,不能服兵役者,免除服兵役。《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上五》:「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髮為僧,乃聽免役。」
免役-汉语大词典免役1.免除徭役。
●《宋史·食货志上五》:“畿民不愿输钱免役。”
●《警世通言·桂员外途穷忏悔》:“何不入粟买官,一则冠盖荣身,二则官户免役,两得其便。”
2.免除兵役。
●吴组缃《山洪》二六:“四十五岁以上,身任公家职务的,正在学堂读书的,都可免役。”
免役miǎnyì
动免除某种规定的服役,如兵役、劳役。
役法1.谓为法令所役使。
●《慎子》逸文:“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宋宋祁《宋景文公笔记·杂说》:“作法者君,守法者臣,役法者民。”
2.差役之法。
●宋秦观《论议上》:“夫所谓役法者,其科条品目虽曲折不同,大抵不过差、免二法而已。”
●《明史·食货志二》:“役法定于洪武元年。”
宋代王安石變法時,實行免役法,民戶分等級繳錢雇役,所繳的叫免役錢。其數額按資產多寡,分鄉戶為五等,坊郭戶為九等,隨夏秋西稅繳納,由官府雇人充役。鄉戶自四等以下、坊郭戶自六等以下免繳。元掤年間恢複差役後,免役錢並沒有全部停收。
免役钱-汉语大词典免役钱宋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
●《宋史·食货志上五》:“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参见“免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