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法律术语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范畴,根据2023年和2025年司法实践,醉驾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误区
谈起酒驾,在不少人眼中,酒驾违法,单指酒后驾驶汽车违法,许多人还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喝酒骑摩托车不算酒驾”“查酒驾也只查汽车”,其实这是个认识的误区,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酒后骑摩托车也是酒驾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同样属于醉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属于法规明确禁止的交通违法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同样适用于非机动车。
因此,不管是汽车还是摩托车,只要达到酒驾标准,同样会受到处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也将受到处罚。
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管理
我国非机动车基数庞大(自行车超2亿辆、电动自行车约3.8亿辆),微小比例的饮酒骑行即可能产生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当前北京等地区已将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骑行人正式纳入酒驾筛查范围,标志着非机动车酒驾治理进入常态化阶段。
2025年11月11日,北京一男子醉酒骑电动自行车多次摔倒后死亡,血液酒精含量达269mg/100ml。
现行治理体系对非机动车酒驾采取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的特殊原则,与机动车严惩机制形成差异化制度设计。
简介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驾案件的办理标准。
1988年8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对醉驾行为进行处罚。
2011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
2022年4月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明确醉驾人员不得申请大型客货车等准驾车型。
认定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相关规定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罚款金额由当地人民法院审判。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修订历史
对于酒后驾驶的行为,早在1955年10月1日新中国首部交通法规《城市交通规则》中就已经明确禁止,根据《城市交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随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沿用这个交通法规。
然而,在1980年以前,因受条件限制的原因,还没有任何酒精测试设备,也没有对查酒驾的具体标准,一切全凭民警的责任心。在那时,判断一个驾驶员有没有饮酒,只能靠民警的嗅觉,用鼻子闻闻有没有酒味。为此还闹过不少笑话,有的驾驶员衣服上有酒味,被当成酒驾,处罚也轻描淡写,大多是扣证或罚50元。
1980年以后,改革开放,汽车生产厂家增多,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连年上升。这时,酒精测试仪悄然出现,但是机器不稳定,而且当时对饮酒还是醉酒,国家没有一个标准。
198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其首次明确了对饮酒和醉驾行为进行处罚、拘留、吊扣驾驶证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记12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同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的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标志着“醉驾入刑”,在此前,警方针对醉驾,采取的是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等措施,而醉驾入刑之后,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处拘役,并吊销驾驶证。2011年5月1日之后,醉驾人员依法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随后,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中,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公安部令第123号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
处罚
行政处罚与记分
2011年5月2日启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在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处罚的,不予受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四至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三项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以及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23年北京张某醉驾案及2025年重庆两起案件中,当事人均以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功能为由提出辩护,但法院维持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判决中指出,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需全程动态参与驾驶过程,对突发情况负有应急接管义务,醉驾开启智能辅助驾驶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理由。
裁定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特殊情形
驾驶人遇见警察查车,为逃避酒精检测而弃车逃跑,尤其是发生道路事故后逃跑,第二天又回来自首的,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酒精在血液中的代谢速率为12.39±2.19mg/100ml.h(每小时每百毫升血液下降12.39±2,19毫克),加上抽血检测距离事发的时间,便可以计算出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属于酒后或醉酒驾驶。
智能辅助驾驶相关责任认定
2023年北京张某案及2025年重庆连续醉驾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理由,驾驶人仍需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根据国家标准,当前量产车辆仅达到2级驾驶辅助级别(L2),驾驶人需全程保持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公安部专家张骞指出,智能辅助驾驶系统要求驾驶人和系统共同完成车辆的动态运行,必要时必须时刻监管系统并接手突发情况。
法律后果说明
根据《刑法》第133条,醉酒状态下使用辅助驾驶系统仍构成危险驾驶罪;若因脱离监管导致重大事故,可能升级为交通肇事罪。北京二中院赵欣法官警示,驾驶人应当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和及时接管的义务,不能将辅助驾驶视为自动驾驶。
典型误判案例
2025年重庆案件中,驾驶人误将辅助驾驶视为自动驾驶,在系统提示后未能及时接管车辆,该行为被认定为主动放弃监管义务。司法实践中需调取车辆EDR数据,重点核查辅助驾驶系统激活状态、驾驶人接管响应时间及持续脱离方向盘时长等关键参数。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6 19:16
目录
概述
误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