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爵位是区分贵族等级的封赐制度,
欧洲部分地区的贵族体系包括
公爵、
侯爵、
伯爵、
子爵、
男爵等爵位。该制度起源于
罗马帝国与
中世纪封建体系,后由
法兰克王国和
神圣罗马帝国推行基督教时形成层级分明的封君封臣关系。
英国君主立宪制沿用爵位体系,爵位贵族包括公爵、侯爵、伯爵等,组成统治阶级核心,其政治身份与地产收入挂钩。中国
周代已设包括“公、侯、伯、子、男”在内的爵位,其中王为最高,公、侯、伯、子、男为诸侯爵位,诸侯均为周天子直属臣属,无分封权。
Marquess(侯爵):贵族的第二等级。查理大帝在位时它是指具有特别全权的边区长官,相当于藩侯,由国王任命,时间长久后也成为半独立状态。
查理曼帝国分裂后,变成了独立的大封建领主。封建王权加强后,侯爵成为公爵与伯爵之间的爵衔,其地位与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纪后,才确认侯爵的地位在伯爵之上。这些人大都出身于当地的大家族,为半独立力量,可任命当地官员。
Viscount(子爵)一词也即拉丁语在法兰克加洛林王朝时期,人们将伯爵在某个地区的代理人称为子爵,旦旦者称为副伯爵。后来这个词便成为欧洲国家贵族爵位之一种列于伯爵和
男爵之间
Baron(男爵)来源于占日耳曼语,原意指男人自中世纪早期开始,人们便把租种国王土地的人称为男爵。在日耳曼人中,男爵一词在很长时期间实际上指的是自耕农。以后这个词才渐渐演变成为上层贵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