谩骂(拼音:màn mà),汉语词汇,指用轻慢、嘲笑的态度进行言语攻击。其与“漫骂”存在区别,前者强调轻蔑态度,后者侧重无端乱骂。
发展历程
古代官员用污言秽语骂百姓大概相当常见,因此官箴书中,有不少相关的提醒。
方大湜在《
平平言》中批评官员动辄拍案大叫、信口谩骂。叶镇在《作吏要言》中指出谩骂无益于事且最衔怨。
袁守定在《
图民录》中引用
卓茂为例,强调口无恶言的重要性。
在乾隆三十一年
山东省兖州府邹县尼山祭田纠纷案中,法官怒发冲冠,把原告臭骂一顿,脏话连篇,粗口满纸,喊打之声盈庭。
古代官司场上,百姓被辱骂可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有时辱骂百姓会给官员带来不利影响。例如,高豫因辱骂百姓被撤回。古代也有不骂人的官员,如
卓茂口无恶言,
陆陇其词气和平,他们成为少有的例外。
释义
肆意乱骂。
出处
《史记·
韩信卢绾列传》:“四人谒,上谩骂曰:‘
竖子能为将乎’?”
《
旧五代史·唐书·武皇纪下》:“武皇 以书让之, 仁恭 捧书谩骂,抵之於地。”
《
福惠全书·卷一二·邢名部·看语附》:“可习率人携
牛具径田,曾戳死其一猪,东振
瞋目谩骂,发其
阴私。”
清朝叶镇在《作吏要言》中说:“谩骂无益于事,且最衔怨,甘受之杖痛在身,不甘受之骂痛在心,故折狱但当正言剖断,何必恶声污口,损威失体,非堂堂在上者所宜出。”
清朝
袁守定在《图民录》中说:“
卓茂为密令,口无恶言。凡性急口流,村骂百姓,此与牧牛儿何异?坐堂皇之上,顾作此鄙语,真可丑也。”
叶圣陶《
倪焕之》十二:“待那可恨的人走过了,当然,指点着那人的背影,又是一番
议论,一番谩骂。”
鲁迅 《伪自由书·从讽刺到幽默》:“最先是说他
冷嘲,渐渐的又
七嘴八舌的说他谩骂,
俏皮话,刻毒,可恶,学匪, 绍兴 师爷,等等,等等。”
应用
在网络暴力中,谩骂表现为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在职场霸凌中,谩骂表现为无端指责谩骂、言语侮辱等行为。
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
侮辱罪定罪处罚。网上骂人还可能构成
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薛某在直播中辱骂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谩骂可能侵犯人格权,导致赔偿和道歉,如刘某诉褚某案中,法院判决褚某出具书面道歉信。
谩骂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可能导致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语言暴力,即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
在社会层面,谩骂破坏网络秩序,污染网络环境;容易引发不良示范,使更多人效仿,加剧网络暴力的泛滥;不良的网络风气可能蔓延至现实生活,如引发线下冲突。根据《关于开展“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从严打击恶意攻击谩骂、挑起群体对立、宣泄极端情绪等突出问题。
相关研究
语言暴力即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
网络暴力虽不符合侮辱罪中的“暴力”方法,但可能构成该罪所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暴力”方法仅是其实施方式之一,该罪名亦涵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此处的“其他方法”指通过言语或文字等方式败坏他人名誉,且其严重程度需与“暴力侮辱”相当。这为将网络暴力纳入侮辱罪的规制范畴提供了解释空间,因为网络暴力本质上属于言语攻击或批评行为。对于具体网络侮辱行为——如围攻、滋扰、谩骂、恐吓——是否具备“暴力侮辱”相当的危害性,仍需结合其对被害人名誉法益所造成的侵害进行实质判断。
评价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致使他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于精神伤害的范畴。
在消费者评价案例中,姚女士因一星评价遭谩骂,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网络暴力虽不符合侮辱罪中的“暴力”方法,但可能构成该罪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对于具体网络侮辱行为如谩骂是否具备“暴力侮辱”相当的危害性需结合对被害人名誉法益的侵害进行实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