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书》系清康熙年间官员
黄六鸿总结其州县任职经验编纂而成的官箴书,成书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刊刻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全书分十四部三十二卷,涵盖钱谷管理、刑名司法、户口徭役编审、保甲组织、邮政制度、荒政救济等地方治理实务,系统记录了清初州县行政运作机制。该书通过具体案例揭示了地方司法实践中状式书写、讼师介入等程序细节,并对保甲制度的职能划分、铺递系统的公文传送规范等内容作出详尽说明,被
史景迁等学者视为研究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原始史料。
黄六鸿(1636-?),字思湖,江西新昌(今
宜丰)人,康熙九年(1670)以举人身份任山东郯城县令,后调任河北东光县令,最终官至
给事中。该书基于其十余年州县任职经验编纂,旨在总结地方治理实务经验并揭露行政积弊。
书中《刑名立状式》篇章揭示清代诉讼程序:原告呈递状纸核准后,被告需聘请
刀笔讼师根据原告诉状拟写答辩状,通过文书对抗形成司法博弈。此流程印证了讼师作为专业法律文书代笔人的历史角色。
现代法制史研究多引用书中案例剖析清代司法弊端,如
龚汝富、
柏桦等学者通过分析《刑名部》记载,揭示了州县官员处理刑名案件的实务困境与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