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国发〔2014〕59号文件公布的遗产保护名录,包含新增项目153项及扩展项目153项,并将原“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更名为现名称。该名录涵盖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等10大类,其中新增项目包含民间文学30项、传统技艺29项等类别,扩展项目涵盖传统音乐19项、传统戏剧15项等类别。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现予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