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
宪法的制定
立宪指通过制定宪法确立国家根本制度和政体的政治活动,狭义指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机关创制宪法的过程,广义包含宪法修改、修正及实施等内容。其制度设计强调宪法监督机制,包括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程序,要求法律草案需经宪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抵触,并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维护宪法权威。
定义
立宪(拼音:lìxiàn;英语:constitutionalism),君主国家制定宪法、实行议会制度的政体。
为了标榜民主而把有关的一切程序和活动都规定为选举的形式,实际上又不能真正实行,其后果可能导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成为假民主。
简介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只要这两种决定权有一种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当然,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与政府博弈,需要允许他们自办报纸、发表观点,需要允许人大直选,需要缩小人大代表数量)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7 14:57
目录
概述
定义
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