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承运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一种承运人类型,与
公共承运人相对。其服务对象非大众化,而是通过与特定少数人签订运输合同,承运特定货物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将从事租船运输的自然人和法人称为私人承运人。在
大陆法系中,虽无此分类,但类似的无船承运人范围更广,不限于
班轮运输中的无船公共承运人。私人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限制在
英美法系中有明确规定,与货主和船舶经营人的关系也受法律约束。
在英美法系中,承运人被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和私人承运人(Private Carrier)。私人承运人通过与特定少数人签订运输合同,承运特定货物,其法律地位和责任限制与公共承运人不同。私人承运人通常为从事租船运输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服务对象非大众化,而是针对特定群体。
与公共承运人不同,私人承运人不面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仅服务于特定合同对象。其责任和义务由合同条款具体约定,而非遵循公共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标准。这一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未被采用,但实践中类似的
无船承运人概念涵盖更广业务范围。
我国实践中的无船承运人概念受美国无船公共承运人(
NVOCC)影响,但范围更广,不限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人可能同时涉及公共和私人运输业务,其法律地位与船舶经营人和货主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