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是根据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确立的戒毒模式,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牵头监管下,联合家庭、公安、卫生等资源实现戒毒的非监禁化措施。其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期限为3年,通过签订协议、组建监护小组等方式开展,期间戒毒人员需定期接受尿检并接受就业帮扶,违反协议将转为强制戒毒。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在现居住地执行。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把乡镇(街道、社区)政府作为基层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体,并确定了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康复戒毒几种戒毒形式,而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
搞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需整合力量,与
戒毒人员签定
协议书,对每个
社区戒毒人员成立由家属、社区干部、公安以及卫生、民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监护小组,期限为3年。
公安人员将随时对戒毒人员实行尿检,对于
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
技能培训、纳入低保等方式给予帮助。如不配合社区戒毒,将解除戒毒协议,由
公安机关实行
强制戒毒。
1.对吸毒
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
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
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4.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
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
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
就业援助。
7.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不影响其工作,不影响其家庭生活,不给予任何处分,不在档案里做任何记载。充分尊重了吸毒人员的人格,也体现了政府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