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制是元代建立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进行编户管理,每50户编为一社,超过百户则另立新社。该制度设置
社长职位并由擅长农事的长者担任,专门负责基层自治事务。其核心职能涵盖农政管理、生产互助、荒政储备、道德教化等九大领域,实现了赋役征纳与社会治理职能的分离。该制度在《
至元新格》《
元典章》等典籍中确立法律地位,成为元代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制的运作规范在《至元新格》和《元典章》两部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社长不得干预赋役征收事务,该职能由里正系统单独负责,形成赋役征纳与社会管理的双轨制体系。社长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权具有法定效力,但重大刑事案件仍需移交官方司法机构处理。
该制度在中国古代基层治理史上首次实现了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的职能分离。通过将赋役征收划归里正系统,而将社会服务职能赋予社长体系,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又提升了基层治理的专业化水平。这种分层管理模式为明清时期的
里甲制度提供了制度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