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值是
反倾销法中的核心概念,用于判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市场形成的独立交易价格。其认定一般优先采用出口国国内可比价格,需满足销售量达标、交易独立性和价格合理性等条件。当国内市场数据不可用时,可选用第三国价格或基于生产成本的“
结构价格”作为替代标准。
有关联的或者有补偿安排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不属于正常的销售过程,这种交易价格不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另外,如果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不足向欧盟出口量的5%,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也不能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1.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降低正常价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3.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
出口价格或
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
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上述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
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或
公平价值的确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1.
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
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值。
2.
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
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