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杀
刑罚
杖杀,通称“杖毙”或“捶杀”,是中国古代以杖击方式处决犯人的刑罚,起源于唐朝。该刑罚通过重杖击打臀部致死,因臀部耐受力较强,行刑时常在腹部先行刺入一刀以提高致死效率。唐代杖杀兼具死刑执行与酷刑折磨双重属性,受刑者需经历反复杖击直至死亡。
释义
杖杀就是用杖打死。主要指用杖将对方打死,但是中国古代专门有此刑罚。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为打屁股打不坏,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旧唐书·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川村康先生曾对杖杀刑成为正规刑罚的经过有相当具体的考论,除建中三年(782)德宗诏书这条明显的证据外,他认为杖杀成为正规刑罚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唐人曾经认为杖杀应经过斩、绞刑执行以前的覆奏,二是杖杀逐渐具有了“决重杖一顿处死”与“处死”的一般性称呼。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唐朝的杖杀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在唐朝表现得极为复杂,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乱的现象。
例子
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
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顿重杖处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绞、斩之行刑方式。就是说公元782年杖杀从法外酷刑变成法定正刑,杖杀成为常用之刑罚。
唐·韩愈顺宗实录一》:“奏辅端诽谤朝政,杖杀之。”
新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大足中,张易之兄弟得幸武后,或谮重润与其女弟永泰郡主婿窃议,后怒,杖杀之。”
宋·王谠《唐语林·方正》:“柳元公初拜京兆尹,将赴上,有神策军小将乘马不避,公于市中杖杀之。”
郭沫若《李白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一次大失败》:“如为李白与杜甫所推崇过的李邕,便是被杖杀者之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9-2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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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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