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州,又称散州,是
金、
明、
清时期隶属于
府的
县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其实际行政地位在历代有所变化,清代时散州与县同级,不再辖县,大致相当于现今的县级市。金代开始出现“州下设州”的两级州制,州之下的州称为属州。明代,州分为
直隶州与属州(散州),属州隶属府,等级在府与县之间,部分仍辖县。清代,府属的散州不再管辖属县,实际地位已与县完全相同。民国时期,因州与县同级,大量散州被改名为县。
金代开始,有了两级州,即有的州是州下设州,这种州之下的州叫属州,有的属州辖县,有的不辖县,不辖县的属州实际与县无异。这种两级州的出现,对后世有很大影响,成为后来的
直隶州与散州(属州)的雏形。
明代,州明确分为
直隶州与属州(或称散州)。直隶州与府级别相同,直接隶属于省;而属州则隶属于府,等级在府与县之间。
民国初年,因州与县同级,为方便管理,大量的州(包括
直隶州与散州)被废改为县,“州”作为政区名暂时消失。
属州,又称散州,是明清时期地方行政区划中隶属于府的州。明清时期的州分为
直隶州与散州两类,直隶州直接隶属于省布政使司,行政级别与府相同;散州则隶属于府,行政等级与县同级。直隶州与散州的核心区别在于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直隶州为省辖,散州为府辖。
明代,散州仍下辖县;至
清代,散州原则上不再管辖县级政区。清代的散州实际行政职能与县无异,多设于地理要冲或军事、经济、文化地位重要的地方,大致相当于现今的
县级市。
明清时期,“州”分为
直隶州与隶属于
府的“散州”(即属州)。在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层级中,实行“省-府(
直隶厅、直隶州)-县(
散厅、散州)”的三级制。其中,属州(散州)与县级、散厅同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受府直接节制,地位“相当县一级”。清代属州已不再辖县,仅作为地理要冲或较重要的县而存在,故常与县并称为“州县”。直隶州则与府平级,直接隶属于省级行政机构。
金代开始出现的“两级州制”是其前身。
元代行政区划混杂,出现了“以府领州”的体系。
明代进行统一调整,明确分为
直隶州和属州,明代散州也领县。
清代对属州制度进行规范,规定其不再辖县,实际行政地位与县完全相同,常与县并称为“州县”。及至清末民初,因州与县已基本同级,为简化管理,大规模推行“废州为县”。例如,宣统三年(1911年),
直隶省原有的24个州(包括7直隶州、17散州)即全部改为县。民国初年进而废州为县,“州”作为政区暂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