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厅是
清代在边疆及战略要地设置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隶属
府管辖,与县同级。其主官多为
同知(正五品)或
通判(正六品),负责辖区内司法、钱粮管理等基层治理事务。该制度定型于乾隆三十五年,至1905年清朝共设立过134处散厅,多分布于
云南、
贵州、
川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政区实体,散厅通过分防同知强化边疆治理,并在光绪年间逐步完善
学额等文教配套制度。
清代散厅制度始于雍正年间分防同知的外派驻守,
乾隆十二年(1747年)潼关县改制为
潼关厅,标志着散厅正式成为行政区划实体。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
清会典》明确将
抚民同知直隶厅与散厅的完整体系。同治元年(1862年)
黑龙江将军辖区率先在东北边疆推行散厅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