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融资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由
政策性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手段,主要通过低息贷款、担保等方式,服务于国家重点基建、农业、进出口等领域。其运作主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和政府性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涵盖国拨资本、发行债券等,具有倡导性、补充性职能,旨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调控目标。该融资形式适用于具有行业或产业优势、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求企业运行良好且达到一定规模,基础管理完善。
各
政策性银行,如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级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政策性
担保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投资控股的
风险投资公司,该类机构主要支持当地科技含量高、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既包括
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
融资项目,也包括
政策性银行管理的融资项目。这种政策性
融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率较低,还款期可长可短,比较适合用以弥补经济不发达地区
市场投资的不足。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提高
财政投资效果;通过回收投资,可以扩大政府的理投资能力。在此方面应学习
世界银行管理
融资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建立起高效的
政府投融资机制。对
基础设施及项目建设,由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承担
投资主体;垄断性基础产业的投资,要建立法人
投资实体,在拥有一定比例
资本金的前提下,向
金融机构和
资本市场融资,广泛吸引各种
社会资金。
为此,必须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风险的
约束机制,以此保证
财政投资渠道的畅通。此外,财政的经济
担保和
财政贴息,也是政府在投资中可灵活运用的政策手段,通过有选拔性的
担保和贴息,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向
商业银行及
国际金融经济
贷款,或支持地区企业间的
资金融通等,都将对缓解发展中的
资金短缺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政府部门先后独立或联合发文,出台了一系列与
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分别体现了企业可以采用的不同的
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