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点刑狱司为宋代路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
宪司”“宪台”,始设于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年),初隶转运司,后独立为专司。其职能包括监督州府司法审判、审核刑狱卷宗、巡查州县案件、弹劾渎职官员,并兼理民众上诉及疑难案件复审。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以文武臣充任,代表官员如
宋慈、
周敦颐。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于诸路转运司置提点刑狱司,后设专司。掌本路郡县之
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申理冤滥,并岁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
劾奏冒法。设
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后屡经废置,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为常设机构。神宗熙宁六年(1073)各增设
检法官。哲宗绍圣(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设干办官。孝宗
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经总制钱。金朝亦置,掌监察官吏,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兼掌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设于中都西京路、
南京路等九路,统称九路提刑司,设提刑使、副使领司事,秩
正三品、
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诸职。因职权极重,号称“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称
按察司。
是提点刑狱司,相当于省检察院,京畿提点刑狱司,就是
京畿路提点刑狱司。
宋慈的职务相当于现代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动的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如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提点刑狱公事可亲赴州县审问。州县已决案件,当事人喊冤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