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子钱
唐宋附加税与赌博抽头钱
头子钱是唐宋时期官府在法定租赋外征收的附加税,亦指聚赌抽头的钱财。作为除陌钱政策的延续,五代后唐明确规定每袋粮食征收八文头子钱,其中三文用于仓司开支。宋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川陕地区两税户每贯钱、每匹帛均需缴纳特定额度头子钱,所收款项一半纳入官府,一半用于公用。南宋孝宗时期,该税额增至每贯五十六文,成为经总制钱
历史税收制度
五代后唐天成二年(927年)确立征收标准:
宋代形成系统化征收体系:
税收资金分配遵循'半分入官,半分公用'原则,监司与州县官共同管理公共支出部分。该制度在《金石萃编》收录的唐代文宣庙修缮牒文中得到印证,当时已采用头子钱筹措公共工程经费。
赌博抽头释义
清代形成明确记载的两种运作模式:
制度演变特点
作为除陌钱政策的延续,头子钱具有三个阶段性特征:
文献通考》记载南宋经总制钱体系吸纳头子钱后,该税种年收入最高达一千七百余万贯。制度消亡于元代纸币流通体系建立后,但'抽头钱'概念在民间赌博活动中沿用至今。
参考资料
头子钱.百度汉语.2025-04-19
ͷǮ.海词网.2025-05-16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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