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子钱是唐宋时期官府在法定租赋外征收的附加税,亦指聚赌抽头的钱财。作为
除陌钱政策的延续,五代后唐明确规定每袋粮食征收八文头子钱,其中三文用于仓司开支。
宋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川陕地区两税户每贯钱、每匹帛均需缴纳特定额度头子钱,所收款项一半纳入官府,一半用于公用。南宋孝宗时期,该税额增至每贯五十六文,成为
经总制钱。
税收资金分配遵循'半分入官,半分公用'原则,监司与州县官共同管理公共支出部分。该制度在《金石萃编》收录的唐代文宣庙修缮牒文中得到印证,当时已采用头子钱筹措公共工程经费。
《
文献通考》记载南宋经总制钱体系吸纳头子钱后,该税种年收入最高达一千七百余万贯。制度消亡于
元代纸币流通体系建立后,但'抽头钱'概念在民间赌博活动中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