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因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本息而引发财政运转困难、公共服务受限的可能性及后果,主要表现为拖欠工资养老金、挤占公用支出等财政失序现象。
防范与化解措施
在项目布局上,应避免过度超前,防止盲目追风口、铺摊子,以降低债务风险。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债务置换、债务重组、债务展期等方式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同时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建立专业化的风险处置机构及时处置高风险债务。并通过连续三年累计超百项的实战成果评选(截至2025年),形成可复制的转型标杆体系,自2023年起,通过建立常态化国企平台转型案例评选推广机制,系统性地推广数智化与绿色化协同发展、国资流转平台赋能等具体实践经验,形成行业解决方案。会议同时强调坚持守牢底线,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会议还强调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按规律办事,杜绝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为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中央采取
债务置换、融资平台转型及债务限额管理等措施,现代咨询集团提出需打破“重融资、轻经营”路径依赖,探索“化债与发展双向奔赴”的转型模式,为构建新型政企关系提供实践参考。部分省份已实现
隐性债务清零。2014年《
预算法》修订通过“开前门、堵后门”规范融资渠道,以山西省为例通过强化
政府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中央化债政策应用使全省政府债务率稳定在黄色较低风险等级。
根据2025年12月发布的2024年度审计整改报告,截至2025年9月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7个省已偿还违规新增的政府隐性债务33.42亿元,9个地区国企违规归集的涉农贷款已归还18.48亿元。审计署将202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所有问题及建议纳入整改范围,向138个地方、部门、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和问题清单,并制定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和销号管理办法,推动整改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2025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部署2026年经济工作时,强调要“积极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国资国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领域风险”。
2025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和“健全地方税体系”,作为“十五五”时期深化
财税体制改革的“先手棋”。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改革,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同时,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谋划重大项目,实事求是把握工作节奏。加快建设有利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构建促进地方发展的税收和债务制度体系,通过动态调整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方式实现税收政策与区域发展的适配。
类型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体又可分为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地方政府资不抵债,后者是指虽然政府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由于缺乏流动性,地方政府无力对到期债务还本付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区域性、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以及传递性。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规模风险
规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债务由于规模过大而可能导致的到期债务无法完全支付的风险。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比较大,有的甚至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例如,截止2000年年底,四川省财政各种直接债务累计达400亿元左右,或有债务369亿元,其中,应清欠农村合作基金会213亿元,应退还供销社股金26亿元,粮食企业亏损挂账110亿元,养老保险金缺口20亿元。如果再加上欠发工资和养老金、违规担保、民间集资,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更大,风险也更大。有的地方热衷于轻轨项目,将其作为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工程,一口气规划多条线路,既与本地人口规模、城市能级不相匹配,又超出财政合理承受能力,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结构风险
结构风险主要是指各类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所显示的隐患。包括直接显性债务风险(国债转贷资金、外债等)、或有债务风险和隐性债务风险(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地方政府的债务担保等)。
(三)效率风险
具体是指由于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可能使偿债资金不能从债务资金的使用收益中得到有效获得的风险。也可以是指由于债务资金的管理效率不高所可能导致的债务资金不能有效使用的风险。有的地方盲目建设大广场、宽马路,造成公共资源闲置浪费;有的地方规划大型场馆,只顾建起来看着气派,压根就没考虑将来的使用效率和维护、运营成本,导致项目晒太阳、用不起。从我国地方政府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来看,因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使用手段,地方政府债务的效率风险是较高的。
(四)外在风险
外在风险是指由于地方政府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所引发的其他风险。当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可能挪用其他财政支出资金、增加税费或进一步举债、向上级政府转嫁债务等,从而引发其他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缺口、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风险。
成因
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地方政府举借超过了地方经济和财政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举债与个人、企业的借债一样,借债规模必须控制在其经济承受范围之内,即政府债务规模必须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水平相匹配,也就是说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当年财政支出)、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债务负担率(当年债务余额/当年GDP)这三个指标要适度。否则,就会加剧财政困境,从而导致政府债务风险。
(二)举债项目各环节管理不到位,增加了财政支出负担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项目立项前往往关注的是项目要不要上,没有做到全面的投资估算,实际支付时超概算情况严重,特别是一些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这样就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增加计划外工程,导致整个工程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同样也加重了财政负担。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没有引入竞争机制,部分设备未实行政府采购,由上面直接提供,不仅实际造价高,而且还有一些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无形中增加了建设成本。
(三)举债项目没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导致政府债务拖欠
地方政府举债除一部分用于公益性项目外,还有一部分用于竞争性项目。用于竞争性项目的部分必须由使用单位来归还。如果使用单位所建的项目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就会导致债务被拖欠,最终由政府财政兜底还款,使用单位的债务风险就转化为财政风险。
(四)发展理念和政绩观偏差导致决策失误
该风险的形成与分税制改革后央地财权事权失衡、地方政府发展型角色及债务期限与基建收益错配密切相关。通过完善政绩考核制度、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地方发展的税收制度和债务制度。
发展理念和政绩观偏差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例如过度追求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忽视实际经济效益和财政承受能力,从而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政策强调要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急功近利和盲目决策,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