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法律授予商标注册人在核准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其权利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权利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禁止权涵盖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等七类侵权行为。
基本特点
处分权
商标专用权人可通过质押等方式行使其处分权。例如,
海南省自2025年12月起实施的《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首次将商标专用权单一担保、类信用担保和组合担保全部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形成系统化的质押融资场景覆盖。
截至2025年,海南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累计突破172亿元,其中2025年登记项目数量同比增幅达26.32%。
基本信息
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
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
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
显著的成绩。
现状分析
调整范围
2025年12月
海南省修订《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将商标专用权单一担保、类信用担保和组合担保三类质押模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对普惠型中小企业实施最高50%的差异化风险补偿,当年普惠性贷款金额与惠企数量同比分别增长35.63%和50%。
法律体系
定义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禁止权、
转让权、
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
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
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
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内容
2.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
《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
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
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行政规章
3.行政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
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
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
商标权与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服务商标的保护及
行政执法措施等。
法规及规章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
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
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
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
《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涉及问题
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目前的《
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
气味商标、
声音商标、
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
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
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允许以
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将根据
《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
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
处罚力度的趋重化。
措施
商标专用权
1.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重点地打击
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了重点保护,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1999年,
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
2.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对地方司法机关咨询的答复;对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
3.对非法印制、买卖
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管理,开展
商标印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全年共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堵住了侵权
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4.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
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
出口商品交易会、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使侵权
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
标本兼治。
5.加强对
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
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日本企业的有“
YKK”
拉链案、“SONY”VCD案、“
松下”电池案和“花王”
洗发液案等。
6.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通过培训、
座谈会、
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通用原则
通用性是指商标应当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商标的通用性,是由商标自身的功能需要在不同的载体和环境中展示宣传商标的特点所决定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商标在不同环境下的通用性。从商标的识别角度来讲,要求商标能通用于放大或缩小,通用于不同背景和环境中的展示,通用于不同媒体和变化中的效果。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商标无论是被放大或者缩小、无论是在近距离还是远距离、无论是在繁杂的环境内还是空旷的空间中、无论是在
动态环境还是静态环境中,都可保证观者能及时迅速地识别商标。
(2)商标在包装设计中要具有通用性。商标应当在产品造型、包装装潇等方面具有通用性,这就要求商标的造型既要美观实用,还要注意使商标能与特定的产品性质以及包装装演特点相协调。
(3)商标在平面印刷、宣传媒体上要具有通用性。要求商标不仅能适用于制版印刷,还能适用于不同材料载体的复制工艺特点。比如,商标的形象不仅要适用于金属材料的刻、塑、陶、锻等复制工艺还要适用于
不干胶材料、霓虹灯材料等复制工艺,以及适用于电视屏幕的复制工艺。
法规
《商标法》规定了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的标的既包括相同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与读音相同)专用权,也包括类似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专用权。
《商标法》还明确,申请人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能代表其享有商标权,也就是说,在未拿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的前提下,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均属侵权违法。
《商标法》,依危害程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被处以25万元至违法金额一倍以上和三倍以下的罚款,为策应保护知识产权升级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大违规成本。与此同时,加快商标注册申请的智能化脚步,通过严密与快捷的技术比对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封死在申请端口。参照核心商标10年的保护期,边缘商标的保护期不妨适当延长至5年。为防止稀缺商标资源的闲置,可通过减免税收、技术补贴及奖励等手段鼓励商标持有者在商标二级市场交易性转让。
《商标法》对注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为了让商标获得更坚硬和更持久的铠甲,企业当尽可能充分利用申请注册
驰名商标这一策略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