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簿始设于
元代,在
国子监、翰林兼国史院等机构中担任首领官,主要负责文牍簿书管理事务。明清时期沿用该官职,职能扩展至掌管章奏文移、管理吏役及保管祭器图书等领域,明代王府长史司及清代光禄寺等机构均设有典簿职位,品级从正七品至从八品不等。
元代首设典簿官职,主要作为国子监、翰林兼国史院等监司衙门的首领官,负责处理日常行政文书。
明代延续元代制度,不仅在国子监、
光禄寺、
太常寺设立典簿厅,还在
王府长史司下设典簿一职,形成中央与地方并行的职官体系。
清代进一步扩大设置范围,太常寺、光禄寺等机构均设典簿厅,职能覆盖祭祀器物管理与文书档案保存。
典簿的核心职能始终围绕文书管理展开:元代典簿主要负责监司衙门的文牒收发与簿籍登记,确保行政流程的规范性。至明代,其职责扩展至掌管章奏公文流转、调配吏员差役,并兼管祭祀礼器的保管工作,如
国子监典簿需定期核查礼器库藏品。清代增设图书档案管理职能,翰林院典簿需参与官修史书的编纂协调事务。
典簿官职品级因机构和朝代存在差异:明代国子监典簿定为从八品,而光禄寺典簿则为正七品。清代延续该差异化体系,
太常寺典簿品级为从七品,国子监典簿则为从八品。官员选拔途径包括荫生承袭、进士外放及举人考选,其中翰林院典簿多由科举出身者充任。
清代对典簿实行定额俸银制度,顺治八年(1651年)规定在京典簿年俸银为24两,该标准成为后续朝代参考基准。地方衙署典簿俸禄通常低于京师,需依赖地方财政补贴与
职田收入补充。
清末新政期间,典簿制度发生结构性调整: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国子监裁撤,其典簿厅并入新设学部,保留4名典簿专司礼典筹备与临雍视学督导。司法机构改革中,大理院设立典簿厅,配置都典簿1人(从五品)、典簿4人(从六品)及主簿、录事等职,负责审判文书归档与庭审记录。
京师高等审判厅典簿定为正七品,形成与民国书记官制度衔接的过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