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制是佛教僧团管理制度的核心规范体系,包含戒律与清规双重属性。该制度起源于东晋时期,道安法师制定的首部规式确立了行香定座、饮食唱时等六项法度。北魏太和十七年(493年)官方颁布的四十七条僧制法规,明确僧众除杀人重罪外皆依僧门法规裁决。唐代怀海禅师创立的《
禅门规式》完善了寺院组织结构,建立方丈制、法堂制等制度,规范僧人
四威仪行为和普请法集体劳作。元代修订的《
百丈清规》形成九章体例,成为历代寺院管理的基本法规。
东晋时期(317-420年),道安法师首次制定包含行香定座、六时行道等六项行为的僧团规式,开创中国僧制建设先河。
南齐文宣王萧子良编纂首部僧制专著,形成系统化的规范文本。
隋开皇十五年(595年),文帝敕撰《众经法式》十卷,系统整合佛经中的禁约条文。唐太宗诏令依佛教内律制定条制,怀海禅师于元和九年(814年)撰《禅门规式》,建立禅宗寺院四大制度:
僧制体系自4世纪至14世纪持续演变,完成从印度戒律到中国本土佛教管理制度的转型。现存《敕修百丈清规》仍为
汉传佛教寺院管理的基本法规,其确立的'
农禅并重'原则深刻影响了东亚佛教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