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空
股票、期货等的投资术语,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策略
在金融市场中,“做空”暂无明确统一的学术定义。通俗来讲,做空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策略,指投资者预期某种资产(如股票、期货、外汇等)价格将下跌,便从他人手中借入该资产并在市场上卖出,待资产价格下跌后,再以低价买回相同数量的资产归还给出借方,通过买卖之间的差价获取利润。
定义
在金融市场中,“做空”暂无明确统一的学术定义。通俗来讲,做空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策略,指投资者预期某种资产(如股票、期货、外汇等)价格将下跌,便从他人手中借入该资产并在市场上卖出,待资产价格下跌后,再以低价买回相同数量的资产归还给出借方,通过买卖之间的差价获取利润。
特征
做空具有显著的特征。其一,它是一种逆向投资策略,与传统的“低买高卖”投资理念相反,依赖资产价格下行获利。其二,做空往往涉及杠杆操作,投资者能够用较少的自有资金控制较大规模的资产,这在放大潜在收益的同时,也显著增加了风险。其三,做空交易的开展需要市场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和借贷机制,以便投资者能够顺利借入资产进行交易。
意义
做空的意义在于为市场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功能。当市场上存在乐观和悲观两种不同预期时,做空交易能够使资产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各种信息,避免价格过度偏离其真实价值。此外,做空机制还能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在市场下行阶段,投资者可通过做空对冲投资组合风险,降低整体损失。
发展历史
做空起源于17世纪的荷兰。当时,荷兰的股票市场逐渐兴起,投资者开始尝试各种投资策略。一些人察觉到股票价格并非总是上涨,当预计股价会下跌时,他们便尝试借入股票并卖出,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归还,这便是早期做空行为的雏形。
到了20世纪,做空在全球金融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这期间,各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做空相关的政策法规。例如,美国在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对做空交易进行了规范,旨在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行为。此后,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做空交易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我国对做空机制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早期,我国金融市场以单边做多为主,投资者难以通过做空获利。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完善,2010年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标志着A股市场引入了做空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卖出,开启了双向交易时代,丰富了投资策略和市场交易模式。
分类
外汇做空
在外汇市场中,投资者预期某种货币的汇率将会下跌,就可以卖出该货币,买入另一种预期相对升值的货币。例如,投资者认为欧元对美元汇率将下降,便卖出欧元买入美元。当欧元汇率如预期下跌后,再用美元买回更多的欧元,从而获利。外汇做空交易通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或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其交易规模巨大,且受全球经济形势、各国货币政策、地缘政治等多种因素影响。
证券做空
主要针对股票市场。投资者预计某只股票价格会下跌时,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该股票并在市场上抛售。待股价下跌后,再低价买入股票归还。在我国A股市场,投资者需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并满足一定的资金门槛和交易经验要求才能进行股票做空操作。此外,还存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通过做空股指期货来间接对股票市场进行做空操作,实现套期保值或投机目的。
期货做空
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做空的便利机制。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合约,规定了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资产。投资者预期期货合约标的资产(如商品、金融指数等)价格下跌时,可在期货交易所卖出相应的期货合约。
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只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远低于合约价值),就能控制较大价值的合约,这使得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例如,某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10%,投资者买入或卖出价值100万元的合约,只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当投资者卖出期货合约后,如果价格下跌,在合约到期前,投资者可以买入相同的合约进行对冲平仓,赚取差价利润。但如果价格上涨,投资者则会面临亏损,且由于杠杆作用,亏损也会被放大。
差价合约
差价合约(CFD)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它允许投资者对各类资产(如股票、指数、外汇、商品等)的价格波动进行投机,而无需实际持有标的资产。投资者通过与交易商签订差价合约,约定根据标的资产在开仓和平仓时的价格差异进行结算。
当投资者预期资产价格下跌时,可通过差价合约平台卖出合约。如果资产价格如预期下跌,投资者将获得合约开仓与平仓价格之间的差价收益;若价格上涨,则遭受损失。差价合约交易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投资者可以利用杠杆进行交易,以小博大,放大潜在收益,但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此外,差价合约交易通常可以双向操作,无论是市场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有盈利机会。然而,由于其交易机制较为复杂,且存在较高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差价合约交易进行了严格监管,甚至限制其开展。
裸卖空
裸卖空是一种较为特殊且风险较高的做空方式,指投资者在未实际借入股票的情况下,就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这种操作方式理论上可以无限量地创造空头头寸,对市场价格可能产生巨大冲击。如果大量投资者同时进行裸卖空,可能导致股票价格在短期内大幅下跌,引发市场恐慌。
鉴于裸卖空的潜在危害,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甚至禁止。例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等多个国家加强了对裸卖空的监管,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卖空交易前,必须确保能够借入相应的股票,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在允许裸卖空的少数市场中,也设置了严格的监管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行为。
操作
场所
不同的做空交易在不同场所进行。外汇做空主要在国际外汇市场进行,参与者包括各国央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跨国公司以及各类外汇交易商和个人投资者。证券做空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参与做空交易。期货做空则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像我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途径
对于外汇做空,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的外汇交易服务、外汇经纪商平台进行交易。在银行交易,手续相对规范,但杠杆倍数较低;通过外汇经纪商平台,投资者可获得更高的杠杆,但需注意平台的合规性。证券做空方面,投资者首先要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满足一定的资金和交易经验要求后,向证券公司提交融券申请,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券源情况为投资者提供股票进行做空。对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期货做空时,投资者只需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相应合约的卖出操作。
实例
以股票做空为例,假设投资者小李预计A公司股票价格会下跌。小李通过融资融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借入1000股A公司股票,此时股票价格为每股100元,小李将这1000股股票卖出,获得10万元资金。一段时间后,A公司股票价格因业绩不佳等原因下跌至每股80元,小李再用8万元买入1000股A公司股票归还证券公司。在此次交易中,小李扣除交易成本后获利2万元。再看期货做空实例,投资者小张预期螺纹钢期货价格将下跌,他在期货市场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卖出10手螺纹钢期货合约(每手10吨)。一段时间后,螺纹钢期货价格下跌至每吨3800元,小张买入10手相同合约平仓。此次交易中,小张每吨获利200元,10手合约共获利2万元(未考虑交易成本)。
风险及策略
做空操作面临诸多风险。首先是市场风险,资产价格走势难以精准预测,若资产价格不跌反涨,做空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且损失可能无限放大,因为价格上涨幅度理论上没有上限。其次是强制平仓风险,在使用杠杆进行做空时,若账户保证金不足,投资者可能会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若未能及时补足,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导致投资者的亏损被锁定,甚至可能血本无归。再者,做空还面临政策风险,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限制做空的政策,影响做空交易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风险,投资者可采取一定策略。其一,控制仓位,合理安排做空资金在总资金中的比例,避免过度投入导致风险失控。其二,设置止损位,当资产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及时平仓止损,限制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降低政策风险的影响。但需要强调的是,市场情况复杂多变,这些策略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投资者应谨慎操作,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做空交易。
特色内容
国内外政策区别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做空监管政策。
首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在证券公司开户满6个月,且申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参与融券做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交易经验和资金实力,有能力承担相应风险。
其次,沪深交易所对融券标的证券有严格筛选标准。一般要求股票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等。同时,证券公司融券券源主要来自自有证券、转融通借入证券等,数量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大规模满足做空需求。
此外,同样依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以此防止恶意压低价格做空。
其中,“Uptick Rule”(上涨抛空规则)是一项重要措施,该规则最初于1938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旨在防止空头通过连续卖空打压股价。然而,2007年7月,SEC废除了这一规则。在2010年5月“闪电崩盘”事件后,SEC推出了“另类上涨抛空规则”(Alternative Uptick Rule),规定在某只股票价格在五分钟内下跌10%时,将触发限制措施,在接下来的15分钟内,仅允许在股价上涨时进行卖空。
此外,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SEC后续发布的实施细则,SEC要求机构投资者(管理资产超过1亿美元)通过13F表格,在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披露其股票持仓(包括空头头寸)情况。对于卖空交易频繁的投资者,还需按照《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大额空头头寸,确保市场透明度,防范市场操纵。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2008年9月,德国宣布禁止对11只金融股进行裸卖空,同时对股票和信用违约互换(CDS)的卖空交易实施更严格的披露要求。法国也在同期采取措施,要求卖空者在建立超过某一规模的空头头寸时进行申报。
欧洲债务危机期间:2011年8月,法国、比利时、西班牙和意大利四国同时宣布临时禁止部分金融股的裸卖空交易,期限通常为3个月左右。这一措施旨在稳定市场情绪,防止金融股股价过度下跌。在长期监管机制完善方面,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不断发布新的监管指令和指南,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包括做空交易的监管,如《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等法规对做空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市场稳定性。
相关法律法规
保证金比例规定:2023年10月,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指出,投资者融券卖出时,需遵循上述保证金比例要求。出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制度调整信息以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通知。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沪深交易所2023年10月发布的《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若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规定,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监管政策调整:监管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融券机制。例如在市场波动较大时期,可能会进一步收紧融券政策,限制做空规模;而在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时,也可能适度放宽政策,促进市场流动性。如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监管层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过度做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通过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该规定,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
重大/恶意事件
参考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0 20:01
目录
概述
定义
特征
意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