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信用、财产或第三方担保获取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涵盖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主体类型。其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并依法承担信息披露、合规使用资金等义务。
缘起
首次出现个人对个人(
P2P)的网络信贷服务平台。这种模式由于使借贷双方互惠双赢,加上其高效便捷的操作方式、个性化的利率定价机制,推出后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关注,迅速在其他国家复制。我们团队看到了这种模式将对
中国民间信贷及
小额贷款行业带来深远积极的影响。我们决定结合中国的社会信用状况,利用可靠的信用审核模型和先进的技术,创建了适合中国的P2P小额信贷
网络平台——“借款人
社会意义
P2P小额贷款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贷款聚集起来借贷给有
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
商业模型。它的
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
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
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
(1)在中国,银行对
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要求很高,个人从银行系统融资面临很多困难,P2P小额贷款为需要资金的人提供了新的
融资渠道。
(2)P2P小额贷款主要是以个人
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贷款,它的发展有助于个人体现自身的
信用价值,提高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3)P2P小额贷款扩宽了
个人投资的渠道,加大了资金的流动,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
使用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创新的
商业模式, 它更为缩小社会
贫富差距、创造就业、实现经济长期发展、社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借款人的愿景
我们坚信,随着时代的进步,
中国社会的
信用体系必将逐步完善,而技术的革新,也必将使
民间借贷的模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我们期待在这次进步的浪潮中,走在时代的前端,打造出中国最诚信可靠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一家卓越的、实现巨大社会价值的企业。
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②
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等有关
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
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
资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
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
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
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
最低限额的
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的
验资证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
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
经营活动;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
房地产投机;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
非法收入,《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
中间商在原
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
市场利率,影响
金融市场的稳定;
⑦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外?管理的规定,使用
外汇贷款,在我国的
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
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
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类型
类型: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外资、
港澳台资、其他。其中:
国有
集体
集体企业、集体所办事业单位归入
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企业不论其
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企业。
私营
私营企业、公民个人(或
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入私营。
个体
联营
除国有联营企业及国有与集体联营但
国有控股企业外的联营企业都归入联营。
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外都归入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国有控股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外都归入股份。
外资
港澳台资
港、澳、台投资企业中除国有控股外都归入港澳台资。
补充说明
一般不选择其他。
基本资料
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财产基础,这样才能申请借款。如下:
公司资料
2、 公司借款前三年内的年报、三个月的
财务报表,六个月的对公账单。
3、 经营场地
租赁合同及
租金支付凭据,近三个月水、
电费单。
4、 近六个月各项税单,已签约的
购销合同(若有)。
个人资料
5、 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
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