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
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
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
资金融通的行为。经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主体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管辖
被告住所地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
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举证责任分配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
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
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
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
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
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
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
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的返还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出借人申请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与利息、费用等的偿还顺序
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
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利息
借期内利息
1.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A.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
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
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
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计付利息的上限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
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
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
1.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
违约金或者
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
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要求返还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利息的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保证与担保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不能认定保证人身份的情形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
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
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
网络贷款平台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1.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
媒介服务的。
2.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
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
1.连带保证人
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
连带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证人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
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以买卖合同做担保的情形
当事人以签订
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
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
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民间借贷效力
生效条件
1.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
银行转账、网上
电子汇款或者通过
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
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
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
实际履行完成时。
2.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
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
形式审查还是
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
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民刑交叉情况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
1.驳回起诉的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
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应予受理的情形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
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
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或者,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继续审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中止审理的情形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案例警示
高先生初中辍学后跟着父母做小生意,之后自己办了个小型的二手家电回收厂。前两年,他的货物积压,生意出现亏损,征信逾期,无法正常贷款。
2023年10月,高先生接到一个推销放贷业务的电话。首笔借了20万元,约定6个月期满。这是社会上常说的“砍头息”,实际放款18.8万元,放款时要扣除首期利息、手续费共计1.2万元。贷款当天,高先生称,他就被催还首期款4.1万。这笔20万元的借款,他实际能支配的只有14.7万元。贷款期满的时候因为手里没钱,对方又介绍其他放贷者给他,让他借新款还旧款。首笔20万贷款,他实际还了31.2万元,加上手续费,多还了12.8万元。
高先生说,他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网络签订后生成,还有一些是手写合同。合同中都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总计利息。但实际还款时,并非按照合同数额执行,“比如合同约定单月利息200元,6个月利息1200元,实际上偿还的利息都是数万元,甚至超过10万元。 ”
高先生提供的资料显示,2024年5月的一笔30万元、两个月期限的贷款,实际到手23.8万元,实际还款40.8万元,多还款17万元;2024年7月一笔30万元、一月期的贷款,实际到手22.07万元,实际还款44.8万元,多还22.73万元,利息比到手的本金还多。
高先生称,这些放贷者都在同一栋楼里,他在同一栋楼反复循环借款,累计贷款100次左右,累计借款1741.58万,实际还款2887.6万。2月底,放贷者算账后告知高先生,他还欠470多万元。
2月22日,高先生向唐家墩派出所报警。在警方介入下,其中两个放款者退还高先生170万元,他的欠款累计还有300多万元。
根据借款合同上的信息,记者曾联系了6名放贷者。其中一人未接电话,2人声称从未进行过放贷行为,且不认识高先生;有3人承认向高先生放款,“但与高先生是朋友,是给他帮忙。 ”
一名放贷者表示不希望事情闹大,提出要与记者“坐下来谈谈”。另一名放贷者表示,曾退还70万元给高先生,如果高先生觉得不够,“我可以告他敲诈勒索。”高先生告诉记者,他的首次贷款就是受到“低息”诱惑,当时确实缺钱,也因为警惕性不够才越陷越深。“警方核算,我那些贷款的平均利息,比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高出500多倍。希望我的经历能让更多人受到警示,不要碰砍头息贷款。”
7月9日,高先生称接到警方通知,已有6名放贷者因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其中4人已被逮捕。记者注意到,6月5日江汉区政府在市民投诉热线平台回复高先生,确认了上述6人的刑事处理措施。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应欢表示,高先生的案例在此类案例中属于“让人震惊”的程度。“以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是36%,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现在的新规是按照当月的LPR指数计算,不能超过LPR的4倍。他这个滚到3000多万欠款,太离谱了,是法律严格打击的对象。”
肖应欢介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砍头息、套路贷不属于普通民间借贷,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针对这类伪装成民间借贷的违法现象进行专门打击。“这种贷款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宣传为诱饵,利用普通人财会知识不足没有清晰认知,进行复杂的算法,以虚假口头承诺、隐藏条款等方式误导签订合同。借款人无法还款,再安排关联公司提高额度继续放款,诱导借款人以贷养贷,让人脱不了身,卖房卖车倾家荡产。”
肖应欢介绍,此类涉案者常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种灰色产业有时候还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行为,会被多罪并罚。普通市民一定要警醒,不要相信无抵押无担保宣传,一旦发觉不对要及时报警,以免越陷越深。”
相关法律
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释〔2020〕17号)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