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钱
唐宋的汇兑券
飞钱,亦称“便换”、“便钱”,是唐宋时期的一种汇兑券。凭纸券取钱而不必运输,钱无翅而飞,故曰“飞钱”。《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唐宪宗元和元年(806)曾禁飞钱,元和七年又规定商人在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需加付手续费,后改为免费对换。
简介
飞钱是中国历史上早期的汇兑业务形式。唐代的飞钱实际上是一种票证,类似于今天的本票。《新唐书·食货志》这样表述:“……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经轻装趋四方、 合券乃取之, 号飞钱。”在商业异常发达的唐代,各地商人运货到京城出售,售货得的大量钱币要带去既不安全又不方便,因此商人们就将钱币交给各地驻京的进奏院(相似于驻京办事处)和有关机构,或交给各地设的分支机构的富商,由这些单位发给半联赁证,另半联赁证寄回各地的相应单位。商人回本地区后,经验证相符,便可取款。这些赁证叫“飞钱”,确实很形象。 主要特征为:一地出钱并取得有关证明,在异地凭证明取得钱款,类似今 天的汇票。飞钱的产生,与当时商业贸易发达有关。唐代内地与边远地区、外国通商日盛,许多商人奔波于崇山峻岭戈壁沙砾之间,铜钱面值小又重,运输很不便利,时遭被人抢劫风险。一些封疆大吏搜刮的财宝也要运送京城或运送回家。飞钱应运而生。《宋史·食货志》对飞钱与交子会子等的承继发展关系,已经作出结论说:“会子、交子之法,盖有取于唐之飞钱。”
形式
飞钱始于唐宪宗元和初年,有两种形式:一是官办,商人在京城把钱交给诸军、诸使或诸道设于京城的“进奏院”,携券到其它地区的指定地方取钱;二是私办,大商人在各道或主要城市有联号或交易往来,代营“便换”,以此牟利。这种汇兑方式一方面减低了铜钱的需求,缓和钱币的不足,同时商人前往各地进行贸易活动时,亦减轻了携带大量钱币的不便。
历史背景
“飞钱”出现于唐代中期(唐宪宗年间),当时商人外出经商带上大量铜钱有诸多不便,便先到官方开具一张凭证,上面记载着地方和钱币的数目,之后持凭证去异地提款购货。此凭证即“飞钱”。
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地方的驻京办事处)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新唐书(卷54)·食货志》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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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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