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指在
他项权利登记后,由
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核发、由
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
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土地
《
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
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土地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类型
⑴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中国《物权法》第十四章专设了地役权的概念,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⑵
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⑶
空间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⑷
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⑸
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⑹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⑺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
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
⑻
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特征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⑴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
⑵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
⑶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⑷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应满足别人的
通行权。
⑸它是一种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办理流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办事须知
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