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悬(拼音:lè xuán,注音:ㄌㄜˋㄒㄨㄢˊ)是汉语词语,原指
周代形成的
编钟和
编磬等礼乐器的悬挂制度,与异体词“乐县”互通。《
周礼·
春官》记载:“正乐悬之位,王
宫悬,
诸侯轩悬,
卿大夫判悬,
士特悬。”意思是说:
天子四面摆放乐悬,诸侯三面摆放,卿大夫两面,而士只有一面。该制度以礼乐等级为核心,规范不同身份者在钟磬数量、方位、音列等方面的使用差异,包含乐器本体、悬挂支架及礼乐仪制三重含义。自
西周确立后,“乐悬”成为历代宫廷礼乐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规制在《
周礼》《
清史稿》等文献中均有载录。
西周时期(前1046年—前771年)确立的乐悬制度,明确规定
天子、
诸侯、
卿大夫、
士的钟磬悬挂方式:
该制度通过乐器数量与陈设方位区分等级,如《周礼·春官·小胥》载:“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士特悬。”清代沿袭古制,《清史稿·礼志八》记载祭祀时仍遵循乐悬等级。
随着周王室衰微,
礼乐制度遭破坏,各路诸侯无视周王室权威,擅自享用超越爵位等级规定的乐悬规模,客观上促进了
春秋战国时期编钟铸造和钟磬之乐的急剧发展。考古发现如春秋时期诸侯墓普遍随葬四种金石乐器组合,而卿大夫墓葬的乐礼器种类则等差式减少,体现了等级差异。汉代
海昏侯墓的乐悬则以三面轩悬示人,但细节如
甬钟铭文暗示其曾使用皇帝等级,体现了帝制与王制的博弈和制度演变。
“乐悬”一词最早见于
西周礼乐制度,其字形在历史文献中多作“乐县”。二字因古音相近而通假,至唐代
高彦休《
阙史》中始见“乐悬”书写形式。作为礼乐术语,该词兼具器物名称与制度概念双重属性,既指代
编钟及
钟磬类乐器及其悬架,又特指与之相关的等级规范。在商周礼乐制度中,“钟鸣鼎食”是权力与地位的标志,《
周礼》以“乐悬”之制,将编钟及
钟磬类乐器的数量与悬挂方式,化为等级的象征。
例如,
曾侯乙编钟和
编磬为三面曲尺形轩悬实例。
海昏侯墓乐悬以三面轩悬示人,但甬钟铭文暗喻其曾为帝王,体现制度特殊性与超越性。新郑郑公大墓编钟组合体现诸侯等级乐悬编列结构。刘家洼遗址芮国国君墓乐悬为春秋早期最高级别。
乐悬僭越现象是周代乐悬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历史现象。以往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对评价此类历史现象的参照标准及其具体表现仍存在继续探讨的余地。对于东周乐悬僭越现象的识别与评判,需设立一定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马国伟博士研究周代乐悬制度对吴越音乐文化的影响,指出乐悬实践在吴越地区的发展不单单是一种制度或文化向诸侯国传播的过程,更意味着
礼乐文化由文化中心地带向外扩张,这个时期也才真正具有多民族音乐文化交流与碰撞的意义。
罗泰教授已出版《乐悬:编钟和中国青铜时代文化》等专著。
唐代杜佑《
通典》称“乐悬,横曰簨,竖曰簴”,印证其结构术语的专属性。《新唐书·礼乐志》进一步规定太庙乐悬“应鼓鼶位于四隅”,体现其方位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