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CYDF),简称中国青基会,成立于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主管的具有
慈善组织属性的5A级基金会。全国已有33家省级青基会。
发展历史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全国性5A级公募基金会,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同年10月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是我国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
2005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希望工程”与
中国运动员教育基金会合作,开展了援建
希望小学、
希望工程图书室,资助困难大学生、希望小学运动会和南方
雪灾、5.12地震灾区的困难学生,资助小学体育教师培训,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再
学习计划”和“风雨操场计划”等一系列公益活动。
2007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
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联手,为帮助2000万进城
农民工子女筹集助学善款、改善他们上学条件而举办大型公益晚会《春暖2007----我有一个梦想》。
2009年8月,中国青基会同
中国运动员
教育基金共同设立“中国运动员教育
慈善基金”,并制定“中国运动员教育慈善基金”管理章程。
截至2017年,全国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款140.4亿元,资助困难学生574.8万名,援建希望小学19,814所,希望厨房5,861个,援建希望工程图书室29,170套,培训教师106,558名。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5A级基金会。
2023年12月19日,共青团中央迅速向团甘肃省委划拨团费100万元、向团青海省委划拨团费30万元,专项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启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协同,安排专门力量于19日上午到达灾区,指导、支持团甘肃省委在属地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指导邻近省份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及志愿服务准备工作。
截至2023年底,全国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赠收入223.11亿元,资助困难学生728.4万名,援建希望小学21064所。
2025年11月28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携手君联资本,驰援香港大埔火灾救援,帮助受灾同胞渡过难关。
设立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
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多做雪中送炭的实事,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党的温暖;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
全面发展。
其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新时代希望工程使命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汇聚爱心、传递温暖,为青少年成长发展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
组织成员
党委书记、理事长
梅峰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党委书记、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
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万学军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党委副书记、第九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理事
王幸韬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党委宣传部(公共关系事务部)部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文化部(融媒体中心)主任、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松华 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副部长
刘磊 TCL科技集团ESG办公室副主任、TCL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张华 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焱 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
陆浩 北京众辉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
陈遥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宣传部总经理、深圳市平安公益基金会执行秘书长
侯慧姝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政企事务经理
滑卫志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温事业部销售管理中心学生奶业务部总经理
赖世贤 安踏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联席首席执行官
组织活动
2011年3月8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
坦桑尼亚教育部在坦桑尼亚总统府签署了《希望工程捐助协议》,“希望工程走进
非洲”(简称“中非希望工程”)正式在坦桑尼亚启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人代表和坦桑尼亚教育部9日在滨海省巴加莫约县的
摩唆嘎小学举行了第一所希望小学的
奠基仪式。
在奠基现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涂猛把中国希望小学学生的画作赠送给了摩唆嘎小学。摩唆嘎小学校长基姆威里说,
摩唆嘎小学非常幸运能够得到来自中国的援助,希望两国小朋友可以心手相牵共向未来。
为帮助非洲失学儿童走进校园,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于2010年12月12日正式发起了“
中非希望工程”,旨在让中国希望工程走进非洲,为非洲捐建1000所希望小学。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负责动员中国企业家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则主要负责捐款管理和
项目执行,同时面向社会劝募,以不断扩大“希望工程走进非洲”的资助规模。
作为善款筹集与运作平台,“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由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共同负责。根据“中非希望工程”
官方网站介绍,该基金是一个由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资设立的专项
公益基金,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使命的
公益服务活动。
组织章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
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
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
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
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
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开展与台
港澳同胞、
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
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
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
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
决策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
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
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
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
财务报告,谨慎决策
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
公共财产的
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
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
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
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
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
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
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
会计政策、人事
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
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
法律法规和
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
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
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
战略目标和
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
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三)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
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
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
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
财产损失的,
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
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
办公费、调研费、
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
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
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秘书长应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
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
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
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驻会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
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驻会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
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业务
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
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
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
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
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
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
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
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
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四)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非常规类即
股票型基金、混和型
基金投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
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
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
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
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完成
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
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获得荣誉
荣誉称号、优秀民间组织奖、首届
中国消除贫困奖及
中华慈善奖等荣誉。中国青基会是
联合国新闻部联系单位,也是国际青年基金会伙伴网络成员。
2023年8月31日,荣获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信托)。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发布2023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该单位被评为5A级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希望工程重要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践行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围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实施公益慈善项目,为青少年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向青少年传递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以公益慈善实践促进共同富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依规在海内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建设运营经依法依规批准成立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
(二)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项目;
(三)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地区、家庭实施紧急救援,为遭遇困境的青少年提供个案救助;
(五)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公益慈善研究;
(六)依法依规并经批准后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等友好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爱青少年事业;
(二)能主动尽职履责,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且有一定代表性;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查阅本基金会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二)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按规定不泄漏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四)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独立、客观、谨慎决策。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依规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投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0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