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bǐ zhì sān quán
是什么意思
这一句出自于“”、“”中的《》
全诗原文
过在发解州府官吏。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因 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 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 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 以至相沿,渐成非次。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逾时月, 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之失绪。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 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后中书及 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其年十月,诏曰“选部公事,比置三铨, 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今年选人不多,宜令 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当开泰之期,宜轸单 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错,不合 式样,罪在发解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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