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院
拼音
lǐ yuàn笔顺
同音字
读音为lǐ的字 读音为yuàn的字 读音为li的字 读音为yuan的字基础解释
掌管刑狱的衙门。详细解释
掌管刑狱的衙门。
宋 洪迈 《夷坚志补·闻人邦华》:“事经岁, 华 入理院对状。”
按字解释
词典解释
理院-汉语大词典理院掌管刑狱的衙门。
●宋洪迈《夷坚志补·闻人邦华》:“事经岁,华入理院对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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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中華語文大辭典大理院ㄉㄚˋ ㄌ丨ˇ ㄩㄢˋdàlǐyuàn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至民國十六年(1927)司法案件的最高終審機關。
大理院-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大理院ㄉㄚˋ ㄌㄧˇ ㄩㄢˋdà lǐ yuàn清末及民初時的最高法院,稱為「大理院」。
大理院-中国历代职官辞典大理院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报,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司法行政,则另设法部。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亦以司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院长一人,民事与刑事各若士庭,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审判不服高等闪电战判厅第二审判而上诉的案件及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总检察厅与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取权。国民党政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检察部门亦附设于内,不独设。参见“大理寺”、“法部”。
官署名。清王朝管理蒙、回、藏事務的中央機關。入關前原為“蒙古衙門”,崇德三年(1638年)改為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順治十八年(1661年)上升為與六部同等的部級機構。“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祿,定其朝會,正其刑罰”,並掌管一部分屬國及由北、西方陸路來的外國交往事務(東、南海路往來由禮部掌管),例如掌理與俄國的交涉事務。所謂“外藩”,是指內外蒙古、青海蒙古、新疆之額魯特部、回部與西藏喇嘛所屬各處。專以滿、蒙人充任。鹹豐十一年(1861年)成立總理衙門,與俄交涉改由總理衙門所管。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為理藩部。
理藩院-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理藩院
清官署名。崇德元年(1636)置蒙古衙门,三年(1638)改名理藩院。掌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部界、封爵、官属、赋税、兵刑、交通、朝觐、宗教等事。先属礼部,顺治十八年(1661)改与六部同等。主官有尚书、侍郎,并以满洲大学士一人为管理院务大臣,所属有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六司。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理藩部。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辛亥革命后废。
清官署名。掌管蒙古、西藏、新疆各地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所属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分掌部界、封爵、设官、户口、耕牧、赋税、兵刑、交通、会盟、朝贡、贸易、宗教等事项。清初立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 年)改为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十八年(1661 年)改与六部同等,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以满、蒙贵族充任,又有额外侍郎一人,于蒙古之贝子、贝勒中特简。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改名理藩部。辛亥革命后废。
理藩院ㄌㄧˇ ㄈㄢˊ ㄩㄢˋlǐ fán yuàn清代特設在六部以外的部級機構,掌理蒙古、西藏等藩屬事務的官署。清末改為理藩部,民國以後改名蒙藏事務局,後又改名蒙藏委員會。
大理院-汉语大词典大理院清朝末年设立的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用。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