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忱,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3月出生,辽宁省开原市人,大学学历,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3年09月——1987年08月,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政治系政治专业读书;
1987年08月——1988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教育学院教师;
1988年12月——1991年12月,共青团呼伦贝尔盟委科员;
1991年12月——1994年02月,共青团呼伦贝尔盟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02月——1995年10月,共青团呼伦贝尔盟委办公室主任;
1995年10月——2000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0年11月——2002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2年05月——200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副书记;
2003年10月——2006年06月,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年06月——2011年08月,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委书记;
2011年08月——2012年02月,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2年02月——2016年02月,通辽市委常委、科尔沁区区委书记;
2016年02月——2016年10月,通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6年10月——2016年12月,通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行政学院院长;
2016年12月——2017年03月,通辽市政协党组书记、提名为市政协主席人选;
2017年03月——2019年11月,通辽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10月13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高忱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撤销委员
2019年11月13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因高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决定,撤销其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主席会议作出撤销高忱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将向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说明并予以追认。
免去职务
2019年12月25日,政协通辽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因高忱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通辽市委建议,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通辽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免去高忱政协通辽市第五届委员会主席职务,撤销其政协通辽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资格。报政协通辽市第五届委员会备案。
依法逮捕
2020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高忱(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高忱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依法双开
2020年5月18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通辽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高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忱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蜕化变质、自甘堕落,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干部录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向公职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将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礼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违规收受下属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高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忱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高忱(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忱利用担任牙克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牙克石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牙克石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委书记,通辽市政府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科尔沁区区委书记,通辽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通辽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7月14日下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通辽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高忱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忱在1995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职务调整、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6.57万余元。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利军担任审判长,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世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忱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该案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9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通辽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高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高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高忱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忱在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通辽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6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高忱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