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
香港法定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2条于1991年设立的法定组织,通过官方与非官方成员结合的方式行使法定规划权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法定图则、审议规划申请及协调规划政策,在规划署支持下形成'行政-法定机构'协同治理模式,其中城规会作为法定机构承担'代管'角色,通过独立性保障规划权责不受行政意志干预,规划署作为执行机构需在其指示下工作。委员会通过设置规划小组委员会等架构,确保政府力量占比不超过半数以保持决策独立性。
组织架构与成员构成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法定机构,由规划小组委员会等专门架构组成治理体系。规划小组委员会主席由规划署署长担任,但官方成员占比控制在50%以下,形成了政府职能部门与独立委员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该架构既保持了与行政体系的协作效率,又通过非官方成员多数席位确保规划决策不受行政意志直接干预。
法定职责与运作机制
主导全港法定图则的制定流程,涵盖规划草案编制、技术论证到最终审批全过程。在规划申请审议环节,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用途变更、开发强度调整等事项行使审批权,并主导法定图则制定流程。规划署作为执行机构需在委员会指示下开展规划研究、方案编制等具体技术工作。
法律框架与适应性调整
在郊野公园等特殊区域规划管理中,依据《郊野公园法例》另行规管。对于法定图则未强制要求的公众咨询环节,城规会通过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强化规划合法性。
公众参与机制
在法定程序框架外建立多元参与渠道,包括: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1 02:23
目录
概述
组织架构与成员构成
法定职责与运作机制
法律框架与适应性调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