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首长负责制是中国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首长在民主讨论基础上行使重要事务最终决策权并承担全面责任的行政制度。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部长、主任和省长、市长、县长等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决策需听取集体讨论意见,但最终决定权归属行政首长,《行政处罚法》规定重大执法决定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由首长作出决定。
定义
中国现状
我国的首长负责制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我国政府采用的首长负责制实际上是运用了等级决定原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2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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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中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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