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苏联时期的俄罗斯联邦自治共和国
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是苏联宪法设立的二级行政单位,隶属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截至1989年统计,苏联解体前全联盟共有20个自治共和国,该共和国作为俄罗斯联邦下辖的自治政体,拥有自主制定宪法的权利。其行政架构与普通州、边疆区并行存在,体现苏联联邦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特征。
宪法地位
1977年苏联宪法第85条规定,自治共和国作为加盟共和国的组成部分,享有制定自主宪法的权利。宪法特别规定涉及领土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必须获得相关自治共和国的同意。这种制度设计使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在立法层面获得了区别于普通行政区的特殊地位。
行政架构特征
在苏联行政区划体系中呈现三级结构:
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作为二级单位,与俄罗斯联邦下辖的莫斯科市、列宁格勒州
民族政策实施
作为以鞑靼民族为主体建立的自治单位:
经济产业构成
苏联计划经济体系下:
解体后的演变
1991年苏联解体后,经1992年全民公投及1994年与俄罗斯联邦签署《分权条约》,最终确立为俄罗斯联邦主体之一的鞑靼斯坦共和国。
参考资料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中国社会科学网.2010-05-27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2 03:36
目录
概述
宪法地位
行政架构特征
民族政策实施
参考资料